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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 投诉】简阳交通警察过度、粗暴执法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1-04-15 14:58 已回复

简阳市交警大队过度、粗暴执法!


尊敬的领导:您好!

      去信反映的是简阳交通警察大队过度、粗暴执法一事,恳请领导在百忙之中为百姓做主,还群众公道!

      事情经过如下:2021年2月2日18时40分,李XX驾驶川AXXXXX小型普通客车,由简阳新市街道方向沿321国道往简城街道方向行驶,行至321国道2105KM+500M路段时,因制止车内儿童玩耍分心危险驾驶与道路中央护栏相撞,致道路中央护栏与对向车道骑行老年代步车的文XX和蔡XX及刘驾驶的川AXXXXX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蔡XX身部及身体多处受伤,车辆及中央护栏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由交警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XX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文XX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刘某无责任。且交警现场处罚文XX无证驾驶老年代步车1000元。

      此次事故中,首先文XX所驾电动三轮车是老年代步车(车身印有标识),经过出厂许可才上路行驶的。且在当天行进方向及路线均未违反道路交通标志,事故完全由肇事方造成损害。简阳市交通警察大队出现场后,反而在对文XX开具处罚决定书后,认定文XX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刘某无任何责任。

      本人不服此事故认定,原因有以下几点:

      第一:近期国家部委和两院等在多次新闻中提到对待普通民事纠纷要尊重事实,并切实考虑当时当地情况,人性化和事件的轻重来考虑判责,结果简阳交警大队就是如此执法?

      第二:此次事故:交警严重过度/粗暴执法,按照理性对待:文XX(70岁)只是无证驾驶老年代步车,交警已对文XX开具违法处罚通知书1000元(此项无异议,认可);与此次事故肇事方肇事产生的事故无任何因果关系,为何要将责任划分一部分给文/蔡二人。这就是国家提倡的公平、公正原则吗?这是见者有份,各打五十大板,那国家为何要制定法理,法在,理何在?

      另外,按照一事一办的原则,这是否属于重复执法。欺负老人不懂法,不知法,和稀泥?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简阳市公安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1-04-20 16:25

来信人: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我局高度重视,立即安排专人调查,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经查,2021年2月2日18时40分许,李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川A3**3R小型普通客车,由简阳市新市街道方向沿321国道往简城街道方向行驶,行至321国道2105km+500m路段时,与道路中央护栏相撞,致道路中央护栏与对向车道由文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并搭乘蔡某某的无号牌电动四轮车,以及刘某驾驶车牌号为川A5**5W的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蔡某某受伤,以及车辆和中央护栏受损的交通事故。当事人李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当事人文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列》第九十一条之规定,确定当事人李某某负主要责任,当事人文某某负次要责任,当事人刘某和当事人蔡某某无责任。
该起交通事故中,文某某所驾驶的无号牌电动四轮车,经四川正刚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无号牌四轮车属于机动车范畴。文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依法承担该事故的次要责任,无号牌电动四轮车的乘坐人蔡某某并未承担事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对文某某实施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以一千元的罚款。
该起交通事故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发生,涉及四方当事人,我局交警大队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对该起交通事故进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并向四方当事人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告知当事人就相关问题可到简阳市调解委员会调解或简阳市交通事故巡回法庭进行民事诉讼。
以上情况已于2021年4月19日14时45分许与您联系,解释了相关法律法规,您未表示是否满意。如有疑问,请咨询电话:028-27695027。

简阳市公安局
2021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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