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 » 泸州 » 市委书记杨林兴 » 关于对蓝安路及“安富”路牌命名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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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投诉】关于对蓝安路及“安富”路牌命名提出异议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1-04-14 09:49 已回复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泸州市民政局、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现在的泸州市城市道路蓝安路(一、二、三、四段)的命名有严重歧义。首先蓝安路(蓝安大道)是属于国道321道路的一小组成部分,当初命名时就存在认识上的误区,命名为蓝安路寓意是指蓝田----安富,故拟命名为蓝安路,但该段道路起点在江阳区蓝田街道,终点却是在纳溪区与紫阳路交叉口。而当初命名时纳溪区的行政区划早已进行了调整,蓝安路终点是位于永宁街道的行政范围内,而不是在安富街道的行政区域内,当时的安富只是纳溪区的一个街道办,安富街道的行政区域是在纳溪区老城区河西片区,只是纳溪区很小的组成部分。现在必须清楚认识到,安富不等同纳溪区,安富不代表纳溪区,安富早已是过去时,必须打破陈旧僵化的思维和固有认识,“安富”二字已经严重拖累纳溪区当前的经济社会发展,如今还在命名为安富的企业经营体已经很少,现在凡是在纳溪区境内命名为“安富”二字的企业均是实力相当差,经营落后,形象极差,长期被群众投诉举报的企业,“安富”二字已经严重拖累纳溪区经济发展几十年,故请市级有关部门在对蓝安路的命名以及二环路上涉及“安富”路牌、经济规划中“安富组团"命名进行及时更改,如今再将安富的名义代替纳溪区是相当不合时宜的,并存在严重的认识上歧义,从而影响整个全市的经济规划发展,特请求建议立即更改蓝安路名称和相关路牌的名称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泸州市民政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1-04-21 14:42

网民朋友:
您好!您“关于对蓝安路及安富路牌命名提出异议”的留言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反馈如下。
一、基本情况。起于蓝田街道、止于纳溪区安富桥的蓝安路共分五段,其中:江阳区范围内设有蓝安路一段、蓝安路二段,泸州市人民政府于2009年以《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区桥梁和新建主要道路命名更名的批复》(泸市府函〔2009〕26号)对其进行了批复命名。“长江大桥南向西南至经二路(规划的绕城公路连接线)西北路口,东西偏西南走向,宽40米,长2150米的道路,命名为蓝安路一段。经二路西北路口向西南至机场公路交汇处(纳溪区交界处),东西偏西南走向,宽40米,长2700米的道路,命名为蓝安路二段”。纳溪区范围内设有蓝安路三段、蓝安路四段、蓝安路五段,泸州市人民政府于2012年以《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纳溪区10条道路命名的批复》(泸市府函〔2012〕35号)对其进行了批复命名。“同意将起于江阳区蓝田街道的蓝安路延伸往纳溪区境内,起于蓝天路口向西,至纳溪区安富桥止,宽40米、总长7800米的城市主干道,补充命名为:蓝安路三段、蓝安路四段、蓝安路五段”。
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第三条“地名管理应当从我国地名的历史和现状出发,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必须命名和更名时,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原则和审批权限报经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四川省地名管理办法》(川府发(1987)108号)第四条“地名管理应当从地名的历史和现状出发,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性。地名的命名和更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报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为此,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地名的命名要保持其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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