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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 投诉】同村村民的违章建筑堵住我的家门,恳请尽快拆除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1-04-10 11:27 已回复

尊敬的上级领导:
检举人:广安市岳池县九龙镇九龙大街退休人员杜和平,男,汉族。
被检举人:广安市岳池县九龙镇文星桥街村村民范延平,男,汉族。
请求事项:
要求拆除范延平在九龙大街352-354号门牌之间的违章建筑。
事实和理由:
我是岳池九龙镇九龙大街退休人员杜和平,1988年-1990年由于城镇规划建设九龙大街,村民范延平属于拆迁对象,期间将拆迁赔偿到县规划指定的地段建房。拆迁后在我的房(九龙大街352-354号门牌之间)有20平米的地坝作为我家房前出入的主要通道,以及通风、采光和日照。

2016年2月,我的住房由于年久失修,申请经文星桥街道办以及九龙镇批准备案,将原有房屋原地基不动进行翻新。然而,已拆迁赔偿了20多年村民范延平及家人,在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返回来将在我房子零距离处强行建房,后墙直接砌筑在我家前门堵塞我家门的进出,以及窗通风、采光和日照。现在我的出入只能从山墙开门进出。

情况反应后。县城管局鉴定为属于违法建筑,并下发了停建通知,但范延平及家人无视法纪,继续我行我素,并且扬言谁也阻止不了,引起我家人极大愤怒。双方争执不下,我不愿为此出现打架事件。国家政策三令五申,要求阻止违章建筑;而范延平行为已违反了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划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已构成违法。给街道造成恶劣影响,如果对他们的违章建筑不加以拆除的话,则会助长建造违章建筑的歪风邪气,有损我们国家法律威严。请上级部门处理,拆除其违章建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防碍或者损失,应当停止侵害,排除障碍,赔偿损失。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以上问题,本人已经多次反映给文星桥街道委会,建设规划局,国土局领导,建设规划局执法大队;而相关部门在检举人多方举报的情况下无果,竟如此不作为,置国家利益、人民利益于不顾,给检举人生活、工作造成了严重的影响。然而在2021年3月胆大妄为的范延平及家人在众目睽睽下致国家法律不顾,将此违章建房经商出租。为此,特具此报告向上级领导部门反映,恳盼上级领导部门能依法查清事实,尽快拆除违章建筑,在当地树立一个良好的形象,以示政府公平公正,为老百姓做主。 

期盼该事情在年前落实到位,让本人过上一个舒适、安定、祥和的春节。

 此致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岳池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1-04-16 11:17

网友你好:
您的留言已收悉,现对您回复如下:
我局和县综合执法局工作人员于2021年4月14日到现场进行了调查核实。经查,杜和平于1987年从范延平处购买位于九龙镇文星桥村1组房屋两间(现九龙街道九龙大街352、354号处,房屋为砖瓦结构,一层)。杜和平于2016年对该房屋以翻新名义进行了改建,改建后房屋为砖混结构,三通,一楼一底。2016年范延平在杜和平改建房屋西侧空地上修建两通砖混结构门市,用于出租经营。经查询,杜和平、范延平在修建房屋时均未办理土地和规划等相关审批手续,我局将进一步调查核实,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感谢您的监督与支持,若有其他疑问,请致电0826-5212040,祝您生活愉快!


岳池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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