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好,成华区双庆路紫东芯座物业在未通知租户的情况下,以业主的名义给租户私自停电,后打电话证实业主并未要求物业停电。请问物业费延迟交,物业就有权给租户私自停电吗?租户就不是人吗,就不配有通知权,租户又不是不交费,就是交费延迟了,物业有权停电吗?法律可不是这样写的。停水停电应该是供水供电公司的权利,请问物业哪儿来的权利停电?就因为我们是租户?难道租户就该这样被欺负吗?就没有哪个能制约这些物业吗?
网友您好!
关于您反映停电问题,经向物业公司及小区业委会了解,现已恢复供电。我局要求物业公司按照物业合同履约服务,同时做好业主的沟通解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