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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 投诉】购房两年未拿到首付款发票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1-03-28 17:02 已回复

我于2018年5月份购买了长冶南阳御龙府商品房一套(妻子名义),首付款已付,贷款也在正常还贷。由于我的公积金在北京,北京提取公积金交必须要提交首付款发票,但是在咨询开发商时多次被告知只有等待开发商统一安排,不知这是否是现在成都的政策?没有购房首付款发票,公积金无法提取,生活压力很大,请求协助。

希望成都市地税局领导能够给予处理。谢谢!不甚感激!

附:北京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借款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2)购房合同的复印件;
(3)首付款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4)提取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

谢谢。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税务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1-03-31 13:06

网友: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天府新区高度重视,立即责成税务局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经核实,由于该楼盘目前并未交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对于房地产销售来讲,房屋交付才会达到收入确认条件。根据房地产项目销售特点,以房地产公司将不动产交付给买受人的当天作为应税行为发生的时间,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地产项目纳税义务发生之前收取的款项应作为预收款进行账务处理,按规定预交增值税。购置新房一般实际交房款时,开发商会出具收据,而正式的发票是在房屋交付开发商确认营业收入后出具。在房屋达到交付条件时,由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不是最终的实际面积,在实际建造过程中会有或多或少的误差,等房屋测绘部门进行实地测量取得了准确的房屋面积,待交房时根据实测面积签署面积补差协议并进行多退少补,一般需业主对房屋确认无误并签署面积补差协议交付使用后由开发商向业主提供购房发票。由于部分地区办理公积金贷款提前需要购房发票的买受人,买受人应向开发商说明原因由开发商开具不征税发票。成都长冶房地产有限公司财务人员表示会核实房号后为您开具不征税发票。
以上情况已于2021年3月30日9时30分告知您。最后,热忱欢迎您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监督我们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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