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 » 省级政府部门 » 省政府组成部门 » 自然资源厅 » 违法占地行为是否要上报自然资源厅
QQ空间新浪微博腾讯微博微信
 

三农 咨询】违法占地行为是否要上报自然资源厅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1-03-26 21:32 已回复

对违法占地行为处罚后是否需要上报自然资源厅?或者是违法占地多少亩以上才需要上报?对违法占地单位的罚款是否可以直接用执法单位的账户收缴罚款?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四川省自然资源厅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1-04-12 14:28

网友:
您好,您的留言收悉。
一、对违法占地行为处罚后是否需要上报自然资源厅?或者是违法占地多少亩以上才需要上报?
根据《四川省土地监察条例》规定,土地违法案件按属地管辖,在实际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工作中,由市(州)或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的案件,处罚后没有明确要求上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部建立执法综合监管平台后,立案处罚的案件应纳入填报。对于“违法占地多少亩才需要上报”,没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
二、对违法占地单位的罚款是否可以直接用执法单位的账户收缴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第四十七条“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第四十八条“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之规定,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或第四十八条规定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其他情形应当按第四十六条规定中“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执行。
感谢您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同领域留言更多>>

同类别留言更多>>

问政四川所有文字、图像、视频,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转载事宜请联系四川日报全媒体 联系电话:028-86968654

蜀ICP备12028253号-2川公网安备5101040200007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51120170001

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12377

四川省互联网不良与违法信息举报中心:028-9623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