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土地法》已于2020年1月1日起生效实施 按照该法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 安置费 地上附着和青苗等补偿费,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 。
1. 请问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对象是指整个村民小组的全部成员,还是指被征了耕地的个人。 2. 根据《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川人社发〔2018〕46号)规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是指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户籍在被征地所属村(社)年满16周岁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按征地政策应纳入社保安置的人员”。我家耕地被征1.4亩,集体人均耕地面积1.09亩,我已经失去了全部耕地。请问我达到了安排社会保障费的条件了吗?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四十八条的解释中说明:社会保障费用在征地补偿安置中应当单独列支,不得将其纳入区片综合地价确定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请问我们省是按这个补助标准的吗?感谢领导在百忙中抽出时间解释一下我的问题,谢谢。
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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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请问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对象是指整个村民小组的全部成员,还是指被征了耕地的个人。
根据《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川人社发〔2018〕46号)规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是指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户籍在被征地所属村(社)年满16周岁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按征地政策应纳入社保安置的人员”。
二、根据《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川人社发〔2018〕46号)规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是指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户籍在被征地所属村(社)年满16周岁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按征地政策应纳入社保安置的人员”。我家耕地被征1.4亩,集体人均耕地面积1.09亩,我已经失去了全部耕地。请问我达到了安排社会保障费的条件了吗?
根据《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川人社发〔2018〕46号)规定,“需纳入养老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名单,按‘人地对应’原则,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商定后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核定,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实行市(州)统一管理的,纳入养老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名单应报市(州)人民政府审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四十八条的解释中说明:社会保障费用在征地补偿安置中应当单独列支,不得将其纳入区片综合地价确定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请问我们省是按这个补助标准的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区片综合地价确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2020年9月25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以《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185号)批准了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征收集体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补偿标准,可根据《四川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但不得低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0.5倍。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川人社发〔2018〕46号)规定,“ (一)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包括征地时筹集的养老保险补偿费、实际代缴养老保险费(含缴费补贴,下同)缺口补助资金、发放生活补贴(含丧抚费补贴,下同)缺口补助资金。(二)养老保险补偿费由负责征地安置的人民政府以批准征地时上一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20%的比例,根据批准征地时被征地农民的实际年龄,从16周岁至实际年龄,每增加2周岁补偿1年、最多不超过15年的标准一次性筹集。所需资金从经批准的安置补助费和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土地补偿费中统一安排,两项费用尚不足以支付的,按城镇批次实施土地征收的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城镇规划区外按建设项目办理土地征收的列入划拨和出让土地成本。养老保险补偿费未足额筹集到位的不得批准征地。(三)实际代缴养老保险费及发放生活补贴的缺口补助资金,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不留缺口’的原则筹集,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优先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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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自然资源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