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领导:
你们好
本人于2月19日提请了变更姓名的请求。在他们相关要求材料(个人更名申请书、村委会证明、无犯罪记录、个人工作证明、个人征信报告、公证处公证书)完全符合的条件下,依旧被资阳市安岳县户籍负责人武某拒绝,拒绝理由是不符合四川省安岳县公安局的规定。中国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1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明确规定每个公民都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变更。
资阳市安岳县公安局就变为了只有下面几类人才有更名权:1.由乳名改为学名的;2.在同一单位(学校)或者近亲属中名字相同的;3.未成年人因父母离异、再婚或收养关系要求变更姓名的;4.名字中含有不易识别的冷僻字、异体字、繁体字的;5.名字的谐音或者含义容易引人误解、歧视或者伤及本人感情的;6.公民出家或僧尼还俗的;7.姓名粗俗不雅,有违社会公德的;8.妇女原冠夫姓申请去掉夫姓或称氏改为姓名的;9.其他特殊原因的。
尊敬的网友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根据公安部制定规范性文件《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件的初步意见》规定:“年满18周岁的人,变更姓名适当加以控制”。《四川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程》规定“成年人原则上不允许变更姓名”。现省厅已启动《全省公安户政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修订和《户政管理政策法规汇编》的编撰工作,您可以等待是否有相关新政策。
资阳市安岳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