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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 求助】工作人员违规操作,恶意取消中标人资格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dc85213211  2021-03-18 17:03 已回复

四川省乐至县交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违规操作,恶意取消合法中标人资格

          我公司参与的乐至县乡道童乐路、简双路路面白加黑工程 ”(以下简称项目一)、“乐至县县道乐故路(乐故路叉路口至劳动镇政府)预防性养护工程”(以下简称项目二)招标投标过程中,遭受到乐至县交通运输局、四川省乐至县交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业主方)相关工作人员违规操作,在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依据下取消我公司中标候选人资格,严重侵犯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现就业主方相关工作人员违规违纪情况进行投诉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资阳市乐至县交通运输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1-06-24 13:10

尊敬的网友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根据调查核实,2020年7月四川德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蓝光芦山县第三初级中学建设项目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属实,芦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8月1日作出2万元的行政处罚,同年8月14日四川德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足额缴纳了罚款。因拖欠民工工资涉嫌犯罪,芦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12月7日将该案移送芦山县公安局,同日,芦山县公安局因四川德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付清所欠民工工资作出不予立案决定。
至此,该案处理结束,而该项目开标时间为2021年3月3日,根据本次招标文件1.4.3限制投标的情形第(15)款“近半年内在所有招投标和合同履行过程中被监督部门行政处罚的”之规定,我司认为四川德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属于招标文件规定的限制投标的情形。
同时,我们查明四川德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乐至县乡道简双路、童乐路白加黑工程项目投标书中未申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年2月5日判决的“四川德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潘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川18民终〕”,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该项目招标文件10.16招标文件真实性要求“如投标文件存在虚假,在评标阶段,评标委员会应将该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中标候选人确定后发现的,招标人和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取消中标候选人或中标资格”。
综上,四川德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限制投标人,并存在隐瞒近3年内的法律诉讼案件的申报,据此,我司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在法律上和程序上并无不妥。建议四川德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问题。
资阳市乐至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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