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考试平均分评价教师,排名靠后的将进行诫勉谈话及扣绩效工资,合法吗?
网友,你好!
你在问政四川平台的留言已收悉。现就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财政厅、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9〕35号)以及井研县人事局、井研县财政局、井研县教育局《井研县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方案》(井人事〔2009〕16号)制定了《井研县义务教育学校绩效考核办法(2019修订)》(井教发〔2019〕65号)(以下简称《考核办法》),《考核办法》的基本原则是“优绩优酬、多劳多得”,教师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部分,教学成绩只是绩效评价的参考依据之一。
根据川办发〔2009〕35号文件规定: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其中基础性绩效占70%,按月发放给教师;奖励性绩效占30%,主要用于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我局将教学业绩与教师奖励性绩效挂钩,这是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同时,对教学业绩相对靠后的教师进行谈话提醒,重在帮助教师分析问题,研究改进教学方法,提升教育教学质量,鞭策勉励大家加强专业素养,目前未对教师因教学成绩开展过诫勉谈话。
井研县教育局一直坚持依法和开门办学的原则,畅通问题和建议的反馈渠道,并认真回复各种疑问和解决反馈的问题,也长期欢迎广大群众和管理部门监督。
联系单位:井研县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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