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领导:
你们好
本人于2月19日提请了变更姓名的请求。在他们相关要求材料(个人更名申请书、村委会证明、无犯罪记录、个人工作证明、个人征信报告、公证处公证书)完全符合的条件下,依旧被拒绝,拒绝理由是不符合四川省安岳县公安局的规定。中国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1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但是到了资阳市安岳县公安局就变为了只有下面几类人才有更名权:1.由乳名改为学名的;2.在同一单位(学校)或者近亲属中名字相同的;3.未成年人因父母离异、再婚或收养关系要求变更姓名的;4.名字中含有不易识别的冷僻字、异体字、繁体字的;5.名字的谐音或者含义容易引人误解、歧视或者伤及本人感情的;6.公民出家或僧尼还俗的;7.姓名粗俗不雅,有违社会公德的;8.妇女原冠夫姓申请去掉夫姓或称氏改为姓名的;9.其他特殊原因的。
而上面这几类人在中国14亿人口中只占据极少数,所以我想问公安厅的同志
第一个问题:《民法典》里面的姓名权是不是只是上面那极少数人才拥有的?其他绝大部分人没有的。
第二个问题:资阳市安岳县是否是自治县,或者自治区,可以根据自己的规定办事,并且凌驾于中国基本法之上?
第三个问题:我经常看外交部新闻发布会,外交部长王毅、华春莹华姐、耿爽耿哥、赵立坚、汪文斌等的新闻发言。经常唇枪舌剑的怼西方国家媒体记者污蔑中国的法制,民主。一而再,再而三的强调中国是一个法制民主国家,国家依法治国等等。国家领导人每年都三令五申的强调依法治国。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16字方针。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新的16字方针。但是这么多人的努力,却被某些人无情践踏,事如无物。
请问这些人是否是中国法制建设的绊脚石?阻碍中国法治社会的建设?
尊敬的网友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根据公安部制定规范性文件《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件的初步意见》规定:“年满18周岁的人,变更姓名适当加以控制”。《四川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程》规定“成年人原则上不允许变更姓名”。现省厅已启动《全省公安户政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修订和《户政管理政策法规汇编》的编撰工作,您可以等待是否有相关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