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2020年11月份因于他人经济纠纷案(被告已死亡),诉讼至法院,在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财产结果后,因执行局,在执行财产保全过程中,房屋住户都有产权证,与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的结果完全不一致(10个门面4套住房),导致执行局无法查封财产。试问不动产登记中心作为国家一级行政机构,办事不严谨,导致我的经济损失(保全费,担保费,律师费),犹豫不动产登记中心的不作为给人民群众带来了经济损失,他们的一句话(犹豫系统问题),就应该让人民群众自己来这一切的经济承担吗?
网友,您好!
您通过问政四川反映的事项已收悉,相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射洪市人民法院受理了您与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其代理律师依据射洪市人民法院律师调查令(2020)川0922预1456号,于2020年10月29日对杨某某房屋信息进行查询,查询结果显示杨某某有位于洪城小区二期工程共10门面4套住房,在射洪市人民法院查封杨某某该房产时,进一步核查发现这些房产杨某某已转让并登记,故无法执行其财产保全。不动产登记中心通过进一步核实, 2020年10月29日出具的查询结果确实有误,但非工作人员主观错误,而是因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原房产数据和土地数据整合过程中,系统无法识别造成。二、回复意见:您分别于1月22日、2月3日、2月19日、2月26日、3月9、3月11日多次反映该问题,不动产登记中心收到后已多次核实相关情况,并及时与您取得联系或是约请您到中心进行当面解释、沟通,对因数据整合过程中系统原因造成的查询结果有误已多次向您致歉。感谢您的理解和支持,不动产统一登记是一个新兴的事业,还有很多工作有待完善,不动产登记中心将不断探索和改进,提升完善登记能力和水平。我中心对查询结果有误再次表示歉意,但您要求解决的经济损失(保全费、担保费、律师费)与我中心查询结果并无直接因果关系,不应由我中心承担赔偿责任。如您对此有异议,可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感谢您对问政四川工作的信任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