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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 投诉】行政公安乱作为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1-03-09 08:04 已回复

控 告 书

我是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聚贤镇和平村1社25号户吴定华,电话:13982520237.只因我长期反复诉求行政公安相互勾结,捏造我户全家“再婚”迁出,违法注销农村原始户籍,冒名顶替侵占房房,土地承包权益百万余元的人身财产问题,至今,拒不依法据实解决,相反,将遂宁市信访人的其它诉求,相互混淆,故意弄虚作假,张冠李戴,致使正常人1小时就能解决的问题,被行政违法分子糊弄得永久不决。为此,在2021年2月25日聚贤镇再次发出不予受理告知书,跟本与本人反映的事实问题不一致,为此本人不服,再向上级喊冤。
控告人:吴定华
2021年3月3日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高新区聚贤镇人民政府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1-03-12 09:19

吴先生: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
关于您反映农村户籍于2001年6月18日至20日两次被公安机关违法捏造全家“再婚"迁出,利用吴发明冒名顶替吴定华之名侵吞住房140平米,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合法权益被侵占的问题,聚贤镇高度重视,经过调查了解。现将具体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户籍的问题。
经查留言人原户籍档案、户政微机管理资料和2012年3月28日留言人的亲笔信访材料“由于我子女考进城里读书,将全家4个人(共用2800元)的户籍于2000年买到遂宁城区空挂户”确认,于2001年6月18日、2001年6月20日两次到原户籍地派出所将全家四人的户口从高新区聚贤镇和平村一社迁移至遂宁市中区城河南巷42号2单元12号 ;2006年5月8日留言人从遂宁市中区城河南巷42号2单元12号迁至船山区金城街20幢2单元2号,2007年2月23日全家4 口人于现居住地申请办理了二代身份证。公安部门根据留言人申请将全家户口从聚贤镇和平村一社迁移到遂宁市城区,户口性质由“农业户口”变为“非农业户口”,是按照当时的户口管理相关规定办理的,并未违规。2001年办理户口迁移为手工填写,2006年5月9日工作人员在将信息录入电脑时,将迁出类别的代码错误选择“0797”—“再婚迁出”。留言人于2009年6月16日查询原迁出信息时发现该问题,遂宁市公安局安居分局已及时向留言人解释和道歉,并于2009年9月10日进行了更正。故反映公安违法捏造全家“再婚"迁出情况不属实。
(二)关于反映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收益被侵占问题
经查,现聚贤镇和平村1社和留言人同名的吴定华,原名吴华明,1998年村登记户口时村文书将其名字误登。2005年粮食直补工作开始后,按政策要求农户领钱时必须身份证与户口本上姓名一致,故吴华明更名为吴定华。吴华明于1999年土地承包总面积为4.27亩,2002年退耕还林0.6亩,粮食直补面积为3.67亩(恰好与留言人原承包面积相同,但承包地的田、土面积和名称不相同),吴华明所领取的各项款项均属其所有,与留言人无关。故反映的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合法权益被吴华明侵占不属实。
留言人吴定华于1999年9月以和平村1社社员的身份承包了该3.67亩土地,但在其迁出全家户籍不久(2001年10月),吴定华要求将承包的土地全部退回一社,经该社群众将其承包的3.67亩土地中的3.42亩分配给了该社15户农户,余下的0.25亩当时没有分下去,现作为社上的公用地。留言人吴定华就确立其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于2010年向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不服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2010)安居民立字第5号民事裁定(不予受理其确立其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经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遂中民终字第413号裁定,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为此,留言人吴定华丧失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关于反映吴发明冒名顶替吴定华之名侵吞住房140平米的问题。
经查现位于和平村1社25号近130平方房屋仍属留言人所有,无人占用,且留言人本人与妻子、孙女偶尔会回和平村1社25号的房屋居住。同时,经聚贤镇工作人员、吴定华本人、村干部及测绘公司一同到留言人家就房屋确权测绘了房屋面积,2017年2月20日星期一安居区自规局干部及聚贤镇干部与留言人面对面交流,请留言人提供二代身份证及户口本到安居区自规局办理土地使用证,2017年11月4日我镇干部也督促留言人及时提供二代身份证及户口本到安居区自规局办理土地使用证。截止目前,留言人并没有到安居区自规局办理。故留言人反映吴发明冒名顶替吴定华之名侵吞住房140平米不属实。
(四)关于留言人吴定华多次向省公安厅信访诉求,经四川省公安厅复核,于2015年9月3日川公信复核【2015】22号答复如下:经查证你所反映的问题与事实不符,省厅决定维持遂宁市公安局对此事项的信访复查答复意见。本复核意见为最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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