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您好,我是2020年6月份毕业的应届毕业生,我在和新都区教育局签了一份三方协议后发生了违约行为,教育局要求我赔付5万元违约金,请问这是否合理,有什么具体依据呢?
您好!来信收悉,现回复如下。
您于2019年10月30日与我局下属学校签订了三方就业协议,双方约定:“如一方违约,违约方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5万元”。三方就业协议经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和毕业学校招就处加盖公章,并由本人签字确认。
2020年9月,您以家庭原因和考取其他地市州公务员为由,向区教育局和用人单位提出解约。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多次挽留无果后,同意解约,要求其按照三方就业协议约定完善解约手续,并明确告知:“如系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殊困难户或农村绝对贫困家庭或父母双亡、父母一方为烈士或一级伤残军人,且生活十分困难家庭,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可免除违约金”。但您无法提供以上证明材料,缴纳违约金5万元后完成解约手续,其档案由区教育局移交至新都区人才流动服务中心。
由于您参加的招聘为编制内招聘,解约后用人单位只能自聘1名教师填补岗位空缺,保障教学工作顺利开展。按照《成都市新都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新都委办〔2016〕16号),用人单位自聘教师所需经费远高于5万元。
我们于2021年3月10日10:28按您所留电话联系您,您表示理解。若您还有其他的问题,可以直接联系我们,联系电话:028-83976015。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