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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投诉】关于申请人大介入督促四川润通商品现货市场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1-03-06 21:55 待回复

致四川省人大、成都市人大:
我们是四川润通商品现货市场有限公司百亿特大团伙诈骗案的受害者,走投无路之下,希望借助人大的监督力量,督促案发地成都市成华区公安分局立案查处该特大团伙诈骗案,归还投资者的损失,救全国七、八十万受害者及其家人于水火。
2018年,该公司谎称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联席会议精神成立现货交易平台,并在四川省商务厅获得违规审批批文,以及获得市场监督管理局违规审批的许可证,面向全国吸收大量投资者。
他们利用APP及各种宣传手段,采用传销模式,向投资者做获利保证,投资连续性保障保证,投资亏损保障保证,以周利率4%、月利率16%、年利率192%的暴利诱使大量投资者争相入金参与它的线上仓单交易获利。背地里,公司领导却各显神通私自参与挂牌交易,作假仓单假现货交易,散布虚假交易信息蒙骗投资者,频繁通过各种虚假手法诈骗套取投资者资金。灾难发生后,面对投资者的归还投资款维权,公司高层亲自参与和纠集社会闲散人员、刑释人员采取威胁、殴打手段迫害受害者。
受害者报警未能得到警方的保护,法人在警方在场的情况下,亲自动手殴打受害者,漠视法律嚣张至极!事后并未受到惩处。
受害者联合组织在成华区法院提起经济纠纷诉讼,法院以有经济犯罪嫌疑按先邢后民原则驳回起诉,移送公安及检察院立案。可是,这中间出现了三个诡异的问题,令受害者投告无门:
1,法院判决驳回移送刑事立案,却把案卷移送案发地千里之外去立案。完全不顾案发地、犯罪分子、公司注册地三地一体。舍近求远的发配,令受害者求助无望。
2,诉讼前、后,受害者到成华区警方经侦报案,经侦均不予受理,并不顾法院判决裁定,坚持无证据证明该公司有经济犯罪行为不予立案,并在受害者提供充足证据后仍不做深入调查。有了这个结论,却又拒绝开出不予立案说明书。完全漠视《刑事诉讼法》第87、108条不立案必须给予不予立案说明书的规定,明显具有慢作为乱作为的保护伞角色色彩。
3,成华区检察院面对受害者申请介入警方当立案不立案的请求时,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553条之规定于不顾,强制要求受害者必须取得不予立案说明书才肯介入该案立案查处。
三个部门之间如此联动,互相维护,推卸责任,让受害者如何求得法律的保护?!如何追回损失?!政府又如何惩治罪犯维护法律尊严?!这样的执法,岂不是让这个社会沦为犯罪分子的温床?!成为百姓的噩梦?!
值此社会力求安定稳定,创造人民生活幸福感之际,请求人大执行监督职能,督促成华区经侦立案查处,为广大受害者挽回损失,惩奸除恶,给人民以希望!


润通团伙诈骗案受害者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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