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记您好:
我名高红安,男,汉族,住剑阁开封镇高垭村4组,电话18981206285。我于2019年诉,达州建筑公司欠我材料费一案,判决生效后,我申请强制执行,县执行局梁局长一直没给我执行,以没找当事双方沟通,对方有执行能力,为什么迟迟不执行?请给我一个明确答复。
高红安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经剑阁县人民法院调查核实,现将情况回复如下:
2021年3月9日,我院工作人员电话与您进行沟通。经核实,您反映与陈某林、赵某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的案号为〔2020〕川0823执62号。2020年3月20日,经我院主持,您与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达成了和解协议。故您反映的“没找当事双方沟通”不属实。2020年3月23日,我院作出〔2020〕川0823执6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2020〕川0823执62号案件的执行。如你们达成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人未按约定向您支付货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您有权请求恢复对原判决的执行。我院将依照职权恢复对原判决的执行,依法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感谢您的留言!如对上述回复仍有不清楚的地方,烦请致电剑阁县人民法院详询,联系电话:0839-5208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