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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 投诉】高投新悦府,购房合同强制条款,请求给出解释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1-02-22 09:12 已回复

高投新悦府年前已完成选房,部分业主已与开发商高投签订购房合同及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中关于面积差异相关叙述及解决办法,是否合理,请求成都市相关部门、高新区住建局予以关注并给出解释。

合同第十四条:面积差异处理

(1)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补充合同第六条:对《合同》第十四条“面积差异处理”的补充约定

根据合同第八条第(三)款按照【套(基本单元)】计价的,套内面积误差范围在5%以内(含5%)的,均维持总价款不变,双方互不找补。如套内面积误差范围超过5%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双方选择以套内建筑面积计价方式结算房价款,当实测公摊面积与合同约定公摊面积发生变化的,双方互不找补,且买受人接受建筑面积变化带来的影响,出卖人不承担其他责任。

 

质疑如下:

1开发商高投集团作为高新区国企,修建的是人才公寓,却为人才修建了高公摊,高总价的熙悦府、新悦府。

2高投集团在宣传过程中,一直以建筑面积为准,签订正式合同却强迫大家选择按套内面积计价,多数房源套内实得价格超过三万,请问这是人才房,还是韭菜盘。

3有关补充合同第六条,套内面积误差在5%以内的,双方互不找补;实测公摊面积方式变化的,双方互不找补,且买受人接受建筑面积带来的影响。

 

请问1以上条款是否符合国家、省市及行业部门的规定?

2如果开发商套内面积及公摊面积与签订合同存在差异,那购房者就应该承担开发商造成的建筑面积减小、实得减少等后果?

3请相关部门监督,开发商是否前期宣传过程中虚高建筑公摊面积,却以套内面积签订合同,在修建过程中让购房者损失?

 

人才房,是留住为城市发展做出贡献的房子,而不是收割、侮辱人才的房子,人才也是普通人,请尊重人才。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成都高新区管委会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1-03-01 15:28

来信人:
您好!谢谢您的来信,您所反映的问题,由高新区高投集团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新悦府项目位于高新区中和蒲草7组100号、200号。项目占地55.1亩,容积率2.0,绿地率30%;项目共有住宅548套,产品打造成12-17层的2梯2户和2梯4户的小高层住宅,户型区间为60㎡-198㎡。项目北侧环绕58万方新川之心公园,在坐拥便利生活的同时,享有顶级城市资源以及稀缺自然资源,未来生活品质感将会有一个很大提升。针对文中您留言内容,高投置业公司高度重视,立即对反映的问题进行了梳理。新悦府人才公寓项目户型方正,南北或东西通透,除60平方米、80平方米户型外均为两梯两户的小高层,设计合理;为提升居住品质,本项目并未采用传统的点式2梯4户设计,多采用了板式2梯2户的标准层设计,且楼层仅为13-17层的小高层,因此,拼接的房型面积越小,则公摊率会相应上升,但由此可获得南北通透,通风采光良好的居住体验。另外,本项目电梯厅采用的方正设计便于两部电梯联动使用,提供了更高效的电梯使用效率和更舒适的公区体验。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给水工程项目规范》等38项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工程规范征求意见稿中《住宅项目规范(征求意见稿)》第2.4.6条的规定“住宅建筑应以套内使用面积进行交易”,我司签定合同时按照套内面积计价。按照成都市房地产市场惯例,客户咨询过程中会告知客户房屋总价,建筑面积、套内面积、公摊等基础指标,无论选择那种方式计算,房屋总价一致。以套内买面积计算,有利于实测交房时,做为面积补差结算的依据。另,项目办理预售后透明房产网上也会公示项目一房一价供客户查询,公示清水及装修单价都以建筑面积计算。
按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关于面积误差处理方式相关规定:“(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我司合同中关于面积差异处理条款为:“《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第十四条面积差异”具体内容为:
(一)该商品房交付时,出卖人向买受人出示该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并向买受人提供该商品房的面积实测数据(以下简称实测面积)。实测面积与本合同第四条第(五)款载明的预测建筑面积发生误差的,买卖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1种方式处理:
1.根据本合同第八条第(一)款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约定,双方同意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1)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选择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
买受人选择不解除合同的,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大于预测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所有。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小于预测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关于补充合同第六条:“对《合同》第十四条“面积差异处理”的补充约定根据合同第八条第(三)款按照【套(基本单元)】计价的,套内面积误差范围在5%以内(含5%)的,均维持总价款不变,双方互不找补。如套内面积误差范围超过5%的,买受人有权退房”。该条款是对《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第八条第(三)款“按套计算房屋价格”的补充,而购买人签定的是第八条第(一)款“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算单价”,故该条款与购买人约定的执行条款无关。我公司于2021年2月24日10时02分进行了第一次电话回访,2021年2月25日15时23分再次与您联系,均未接通。后续我司将继续与您沟通做好解释工作。如有疑问可咨询,联系人:王沛;联系电话:15694002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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