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成都环绕三线征用龙台镇玉石村十一社的集体土地,村委会分配土地赔偿款和失地农民社保安置等问题向贵领导反映。
土地补偿是不是征地前已死亡多年的都可以领取(由其家属继承)?活着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反而没有?
被征用了土地的没有被安置失地农民养老社保(也没有付给相关费用),没有被征用土地的反而被安置了失地农民养老社保。难道法律、法规也是这样的吗?
龙台镇相关领导就没有监督管理征地款分配的职责吗?
村书记就可以无视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吗?
网友您好!关于“成都三绕征地补偿分配”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一、土地款分配问题
经调查核实,玉石村十一社征地补偿款分为承包地补偿款和集体土地补偿款两部分。
征用承包地的补偿款按照“占谁补谁”原则分配,信访人李权被征用0.35亩土地的补偿款,其本人至今未领取。
征用集体土地的补偿款按照“谁集资谁受益”原则,根据本社近年公益事业(道路交通、水利设施等)集资名单分配。
信访人反应的:“土地补偿是不是征地前已死亡多年的都可以领取(由其家属继承)?活着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反而没有?”属于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款部分。
二、失地农民社保问题
本社共36个社保名额,最终购买34人,信访人艾伏玖报名但未缴纳社保相关费用,信访人李权未报名。
三、问题协调情况
2021年1月13日,龙台镇组织玉石村村干部、玉石村
十一社社员代表、信访人艾伏玖、李权在镇政府会议室就土地款分配和失地农民社保问题进行了解释并作出了正式文件回复。
2021年2月7日,龙台镇根据信访人艾伏玖、李权的要求,组织玉石村村干部、玉石村十一社社员(约50人)召开社员大会,再次对土地款分配和失地农民社保等问题进行了解释。
土地款分配和失地农民社保的购买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自治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通过了村民会议的讨论决定,若信访人仍坚持自身诉求,可按照法律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