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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腐 投诉】广元旺苍法院公职人员投诉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1-02-09 10:27 已回复

领导你好,我是旺苍县五权镇农民,先有一事要反应,多年前,我将五权的另一个被法院列为失信人员吴连禹告上法院,吴连禹因欠本人钱多年不还,法院后来冻结他的所有资产,每一笔到他账户的钱都应归还于本人,结果就是最近,有一笔还吴连禹欠账本应该还到他在法院冻结的账户里,我们听说法院一名叫张益良职人员给吴连禹通风报信,结果这比账就私下以现金归还给吴连禹,因为吴连禹是个老赖。我是多年催账无果才告上法院,本是让法院帮助我们老百信,结果反而促成他们的勾结行为。请领导为我们做主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旺苍县人民法院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1-03-09 16:05

网友:
您好,留言收悉。经旺苍县人民法院调查核实,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您与吴某禹、尹某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3日吴某禹因经营旺苍磨岩发达煤业有限公司需要资金向您借款80万元,约定月息2%,借期1个月。借款到期后吴某禹偿还本金和利息各10万元。同时查明,吴某禹与尹某梅于1988年登记结婚,系夫妻关系。2014年8月12日,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2014)旺苍民初字第835号调解协议:一、被告吴某禹、尹某梅应共同偿还原告借款80万元的利息(2009年8月12日至2011年2月1日)按2%的月利率合计288000元,扣减已支付的利息10万元,余额188000元,在2014年12月30日给付10万元,2015年3月30日前给付88000元;二、被告吴某禹、尹某梅应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0万元及利息,定于2015年4月30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以后每两个月3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直至付清之日止,利息起算时间从2011年2月2日开始,利率的计算标准按月利率2%执行;三、若被告吴某禹、尹某梅任意逾期支付一次,原告可就上述款项全额申请执行。
因吴某禹、尹某梅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您申请执行立案后,我院采取强制措施冻结了被执行人尹某梅(系广元农行职工)、吴某禹的银行账户,近几年已执行到位35余万元,且已支付给您。查封了被执行人吴某禹在保险公司的唯一一套住房,因吴某禹80余岁的母亲在此居住,该房不具备处置条件,执行中已将被执行人吴某禹、尹某梅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名单,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再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吴某禹原系旺苍保险公司职工,辞职后与他人投资开办旺苍县磨岩发达煤业有限公司,该企业现已关闭。
关于您所反映的执行人员张某良为被执行人吴某禹通风报信,损害您方利益的情况,经我院调查核实为不属实。
感谢您的留言,如对以上回复有任何不清楚的地方,烦请致电详询,联系电话:0839-4222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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