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26日彭州市综合执法局对违法占地修建致斑南路向四川省彭州工业开发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彭综执国土决字〔2020〕第12号),内容载明只是罚款,《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中都明确规定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请问四川省自然资源厅,1.是否可以对违法占地行为只罚款不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非法占用耕地修建的道路怎么没收?到今天2021年2月7日止非法占用耕地修建的道路依然在,农民的耕地被强迫变为建设用地谁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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