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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 投诉】北京路的茯苓酱肉包子店偷排餐饮污水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1-02-05 15:07 已回复

尊敬的龙泉驿区环保局:
          各位环保局的领导,你们好,我是石油小区的一个住户,我想投诉举报一个事情;北京路,崽儿火锅旁边那个“茯苓酱肉包”店,我经常发现他们在偷排餐饮污水,倒在路边的下水道里面,看见不止一两次了,里面全是各种别人吃剩下的油水,

1、未安装隔油池,

2、未办理排污许可证、

3、未取得消防批复

4、该店铺涉嫌偷税漏税等多项违法情况,而且买过几次包子,未发现他们在店铺里面提供“从业人员健康证”等多项违规违法行为;
          一:未办理排污许可证,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相关条令规定及《排污许可管理条令》中第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二)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批准排放污染物;

(三)被依法撤销、注销、吊销排污许可证后排放污染物;

(四)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二:企业偷税漏税
 购买商品时向商家索要发票,商家拒不提供,说无票,笑称,就是要偷税漏税,有本事告他去,态度嚣张,目无王法。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企业未偷排油烟及泔水、沿街违法占道经营

企业未安装隔油池,未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发现不止一次存在偷拍的情况了,拿着泔水桶直接倒入市政管网系统里面,每天中午沿街违法占道经营至每天傍晚。

根据:(1)第153号《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中第三十条饮食服务业(含食堂)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设置油烟净化装置,并确保其正常运行、达标排放;(二)设置专用烟道,其排放口高度和位置不得影响周围居民的生活、工作环境;(三)禁止沿街违法占道或在人口集中地区经营产生污染的露天饮食摊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81条规定:“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3)《成都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餐厨垃圾贮存间等收集设施设备;使用符合标准、有醒目标识的餐厨垃圾专用收集容器;产生废弃食用油脂的,还应当按照环保部门的规定设置油水分离器或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避免废弃食用油脂和油水混合物直接排放。 

  (二)保持餐厨垃圾收集、存放设施设备功能完好、正常使用、干净整洁。 

  (三)按规定分类收集、密闭存放餐厨垃圾。 

  (四)与取得经营许可的餐厨垃圾收运单位签订书面收运协议,并在餐厨垃圾产生后二十四小时内交其收运。

第18条(台帐制度)(该包子铺未记录)、第19条(联单管理)(该包子铺合同都没有签,哪里来的什么联单管理)

第二十条(禁止行为)

  在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处理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餐厨垃圾裸露存放。 

  (二)将餐厨垃圾混入其他生活垃圾存放、收运。

  (三)将餐厨垃圾随意倾倒、堆放,或直接排放到公共排水设施、河道、公厕、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等。 

  (四)收运途中滴漏、撒落餐厨垃圾。 

  (五)未经许可擅自收运、处理餐厨垃圾。 

  (六)将餐厨垃圾交由未经许可的单位或个人收运、处理。 

  (七)餐厨垃圾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饲喂畜禽。 

  (八)将餐厨垃圾或者其加工产品用于食品加工或食品销售。 

处罚:
第二十四条(产生单位责任)

  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按规定设置使用餐厨垃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未保持其功能完好、环境整洁的,由城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规定将餐厨垃圾分类收集、密闭存放或者将餐厨垃圾混入其他生活垃圾存放的,由城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规定建立台账、对台账弄虚作假或未按规定报告登记的,分别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监、商务、农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将餐厨垃圾交由未经许可的单位或个人收运、处理的,分别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监、商务、农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五)随意倾倒、堆放、排放餐厨垃圾的,由城管、水务、林业园林等部门责令立即清除污染,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六)未按规定实行联单管理的,由城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各位领导:存在的问题已经明确,参照的罚款也已上传,请各政府各部门联合执法,严厉处罚该店铺。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龙泉驿区民生诉求会办中心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1-02-20 15:55

网友:
您好,谢谢您的来信!您所反映的问题,成都市龙泉驿区税务局、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龙泉驿区消防救援大队、龙泉驿区龙泉街道办事处立即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经税务工作人员实地核实,该店现任经营人暂未办理营业执照,无法领用发票,且其目前的营业额未达到缴税起征点。
由于您未留下联系方式,无法与您电话告知以上情况。
经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核查了解,该商家从业人员的健康证已过有效期,执法人员已责令其立即重新办理从业人员的健康证,并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宣传教育。
以上情况,由于您未预留有效号码,故未回访,您如有需要或新情况,请与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龙泉三所(028-84830573)联系。
经龙泉驿区消防救援大队调查,根据《四川消防“放管服”改革十五条措施》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其他公众聚集场所,可不再申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以上情况因您未留下有效的电话号码,故无法告知。
经龙泉驿区龙泉街道办事处调查,关于您反映北京路“茯苓酱肉包”店越门占道经营,且未安装油烟净化设备的问题,2021年2月8日,龙泉街道办事处综合执法协调办公室队员到达现场进行核实:该商家安装了油烟净化设备,并正常使用。队员现场向商家宣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商家请第三方油烟检测公司进行油烟排放标准的鉴定,建立油烟设备清洗台帐,定期清理油烟净化设备上的油污减少油烟味道。另外,要求商家将物品摆放在店内规范经营,禁止越门占道经营,该商家表示同意。
关于该店铺将泔水直接倒入市政管网的问题,龙泉街道办事处综合执法协调办公室已向该商家宣传了《成都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要求商家禁止将泔水倒入市政管网,该商家表示同意。下一步,综合执法协调办公室将加大对该区域的巡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以上情况由于您未留下有效联系方式,故无法及时告知与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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