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黄书记:您好!我于2012年1月4日按当时经发办相关人员开给我的石永书香苑配套费及安全保证金数据条,到财政专户及时足额存了配套费105000.00元、安全保证金50000.00元(这5万元票据上注明属存款),该房建已于2013年10月份全面完工,未出任何安全事故。这几年,我由于修建该房带了一屁股债,一直在外打工,今年回来,听说丰禾、九龙等乡镇建房安全保证金都退了,我也去找了相关领导,领导让我找经发办负责人,经发办负责人却告诉我这个钱早就转为配套费了,请问黄书记:这5万元的安全保证金虽然是存在财政专户里面,但它所有权还是属于我自己的吧,政府或政府部门凭什么在未通知我也未经我授权的情况下,私自动用这笔钱?我现在咋办,怎样才能要回这笔钱?烦请黄书记给予明示。
经调查核实,此发贴人为石永镇书香苑业主万龙军,2012年1月,万龙军在石永场镇修建住房,根据相关规定,其向石永镇人民政府缴纳了5万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保证金。石永镇安办于2012年4月10日、2012年6月10日、2013年2月28日,在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书香苑建设过程中存在无建筑安全生产防护网等问题,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石永镇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预案》,石永镇安办共对业主万龙军给予罚款5万元处罚,责令其立即停工整改,于一周内到石永镇安办、经发办完善处罚手续,逾期不完善手续,安办将其所交保证金转作罚款进行处理。万龙军本人也在处罚决定书签署了“同意处罚”的意见。
因此,发贴人反映的石永书香苑配套费及建房安全保证金被政府或政府部门私自挪用的问题不属实,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取符合《四川省城市建设配套费收费管理办法》,安全生产保证金已经转为罚款,作为非税收入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