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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 投诉】这是一份无效的合同吗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1-02-01 15:38 待回复

简诉:2015年3月某当事人黄某与四川长和建筑工程公司,叙永县江门镇政府就叙永县江门镇政府就新村大元农村安全饮水签订补充协议,现如今被泸州中院李裁判以所谓意思理解错误补充协议无效,今天我们以证据来让李裁判以及大家看看各方意思有没有理解错误。

1证据:

李裁判认为拟建设地点为江门镇大元村,新村,详林村三个地点,故各方意思理解错误。而施工建设合同清楚明确地点为大元新村两处地点,补充协议明确在施工合同外单独增加计算第三处地点,意思已经再明确不过了,证据显示这位李裁判并没看过相关证据就已经信口开河。

2证据:本案当事人一审出示的叙永县财政局财评文件显示批准建设地点为大元新村,且两处金额即已经达到一百五十万,李裁判是如何超越财评文件两处地点得出施工地点为三个的结论?很显然,李裁判是有意忽视证据。

3证据:这位李裁判认为各方在开标前即已经知道施工地点为三处地点显得其过于外行,贻笑大方。

1)本案招标由江门政府委托第三方代理公司在四川招标比选网挂出招标文件,按照江门政府逻辑,是第三方挂错了文件,那么很显然当事人显然是依据挂网文件参加招投标而不是李裁判所说的拟建文件。

2)如果拟建文件属实,那么各方违反招标文件签订合同显然可能导致江门政府政府涉嫌严重违反招标投标法,难道江门政府明知施工地点为三处却非要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但是这是李裁判所说的事实吗?显然不是,这不合正常逻辑。

经过以上论证,我们认为这位泸州中院李裁判信口开河,与证据事实完全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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