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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 求助】富顺县永年镇五里村10组侵害集体经济128万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1-01-26 17:57 已回复

      富顺县修建“大件路”征用富顺县永年镇五里村10组土地,涉及农村非名额金额128万元,五里村10组违规发放,经富顺县人民法院、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但五里村10组至今未收回128万元,永年镇政府不作为;该申请书已经邮寄范波书记,至今未回复。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富顺县永年镇人民政府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1-06-08 15:43

尊敬的网友:
您好!我镇收到您通过问政四川网络平台反映问题,“富顺县永年镇五里村10组侵害集体经济128万”、“永年镇政府不作为”。永年镇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工作力量对您反映的因修大件路集体收益分配不当信访事项进行了调查处理,现回复如下如下:
一、调查处理情况
(一)关于您反映的“大件路”的基本情况
2017年,富顺县政府对自贡至泸州“大件路”开始动员宣传,永年镇人民政府安排专人对大件路涉及的房屋、地上附作物等进行登记造册,其中包括您反映的五里村10组。此次“大件路”征地为预征地,并未修建“大件路”,县级财政也并未拨付任何相关补偿资金到永年镇,只是对预失地农民实施了农转非安置,给农转非人员购买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农转非名额推荐严格按照富府法规〔2016〕1号文件程序组织实施。
(二)关于您反映的128.00万元资金是否为集体收益
永年镇人民政府于2018年按照《富顺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富顺县建设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富府法规〔2016〕1号)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依法被部分征收的,农转非人员安置数为征收土地数量除以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收土地前人均占有土地数量”,根据签订协议时五里村10组农业总人口368人,土地面积697.20亩(697.2÷368≈1.9亩), 并经被占集体经济组织确认本次征收土地面积(水平投影面积)共31.2558亩(其中耕地7.4032亩,园地0亩,林地18.9952亩,坑塘水面0亩,田坎0亩,农村道路1.5721亩,建设用地3.2862亩),从而测算出征地“农转非”人口数为:征地总面积31.2558亩÷人均占有土地面积1.9亩/人≈16人。因为征地总面积为31.2558亩,确定的农转非人口为16人,所以每个农转非安置指标标准为被占地1.95亩。
因并不是每个失地农民都愿意享受农转非安置,且不是每个失地农户占地面积都恰好为1.95亩,为做好失地农民农转非安置协调,所以经集体经济组织组织召开村民户代表大会进行讨论,最终经讨论后决定将一个农转非指标折算为一个标的物(8.00万元),由有意愿享受农转非安置的农户出资,标的物总价为集资128.00万(16×8.00万),同时将该笔记资金对没有享受农转非安置的失地农民进行补偿。
该笔资金(128.00万元)为失地农民之间的内部调节费,并不属于集体收益,所以并不存在进行集体收益分配。
(三)关于您反映永年镇政府不作为的问题
1、根据《富顺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富顺县建设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富府法规〔2016〕1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征收土地承办单位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用按规定拨付给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后,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乡(镇)、村的监督、指导下依法、合理分配和使用,并将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的收支和分配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此次预征地镇政府职责:(乡)镇政府应当监督、指导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合理分配和使用征地补偿安置费。
此次预征地期间,县级财政并未拨付任何相关补偿资金到永年镇;同时,因集体经济组织收集了128.00万元失地农民内部调节费且资金金额较大,为严防资金被挪作他用,镇政府高度重视;一是立即责令五里村立即退还整合款项;二是责令严格按照程序召开群众大会依法依规推荐产生农转非名额。
2、根据《富顺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富顺县建设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富府法规〔2016〕1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征收土地承办单位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用按规定拨付给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后,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乡(镇)、村的监督、指导下依法、合理分配和使用,并将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的收支和分配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此次五里村村、组职责:集体经济组织应在镇政府监督、指导下将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的收支和分配向集体经济组织中成员公布;
永年镇五里村村、组干部通知全组户代表于2017年11月7日组织召开征地动员会,并分别于2017年12月2日、4日、9日连续3次组织召开了农转非名额推荐会,于2018年10月1日组织召开了农转非土地调节费分配会。
3、2019年11月4日,永年镇政府责令五里村10组组织召开群众大会,向群众做好政策宣传,讨论确定推荐农转非名额办法,镇村干部也多次下去宣传并组织,但由于群众对于讨论研究此事不热心,未占地群众有抵触思想,导致群众到了现场也不签字也不表态、一哄而散的局面。
综上所述,可以认定镇、村、组均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程序,履行了相应职能职责,“农转非”名额推选方案合法合理,认为镇、村、组不作为的情况基本不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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