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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投诉】关于叙永县的森林防火不合理现象的投诉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1-01-22 15:58 已回复

叙永县的森林防火命令在执行过程中,部分行政干部滥用行政权力,错误理解防火精神,将森林防火的范围扩大,甚至出现了村民在家中生火做饭都被警告罚款的现象,这是不是不合理呢。而且对于出现这种情况的地方主管干部进行罚款,这种行为把防火的责任推到了地方行政部门的身上,让他们不得不用高压处理,这是不是不合理呢,甚至违法呢。有那部中国法律允许这种行为呢。希望解释一下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泸州市叙永县林业竹业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1-02-19 15:51

网民朋友:
您好!您“关于叙永县的森林防火不合理现象”的留言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反馈如下。
一、《叙永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命令》相关情况
在《森林防火命令》起草过程中,我局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2021年森林防火命令》和《泸州市人民政府2021年森林防火命令》的相关规定,划定了我县森林防火期为1月1日至9月30日,其中高火险期为2月1日至9月30日,并划定全县行政区域非城市范围内的全部林地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划定为森林防火区。
《防火命令》规定,严格野外火源管控。森林防火期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吸烟、烧纸、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烧蜂、烧山狩猎、使用火把照明、生火取暖、野炊、焚烧垃圾及其他野外非生产用火。
(二)确需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生产用火的,应当向县人民政府提交用火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明确现场责任人的前提下组织实施。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凡违反以上规定和县人民政府禁火令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烧纸和吸烟者,一律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或者拘留等行政处罚;公职人员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对在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领导干部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对引起火灾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相关法律条文
《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每年1月1日至5月31日为全省森林防火期,其中2月1日至5月10日为全省森林高火险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延长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期和森林高火险期,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备案”。结合我县森林防火工作实际,《叙永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命令》将每年1月1日至9月30日设定为我县森林防火禁火期”将每年2月1日至9月30日设定为森林高火险期。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森林防火区,在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强雷暴等高火险天气时,应当划定森林高火险区,并向社会公布。必要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发布禁火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结合我县实际,将全县行政区域非城市范围内的全部林地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划定为森林防火区。
三、下一步打算
对于您反映的村民在家中生活做饭被警告和罚款的现象,我局将进一步核实,如真实存在,我局将责令涉事乡镇进行整改。
感谢您的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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