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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 咨询】关于成都艺术类非学科培训机构需办学许可证问题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1-01-21 17:18 已回复

尊敬的领导,您好!

      关于艺术类非学科培训机构开设还需办理办学许可证问题。我是一名想从事少儿美术方向的创业者,目前成都还需要相关办学许可证才能够开设相关培训公司。2018年司法部已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中艺术类非学科培训机构无需办理办学许可证,其实艺术类培训本就属于课外范畴,属于个人能力提升范畴,是否应该和学科类培训分开管理更好呢?上海已经实施相关政策。我想问问我们成都是否有相关计划呢?

感谢您百忙之中查看哈,期待您的回复哈。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成都市教育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1-01-27 10:14

蔡先生:
您好!来信收悉,市教育局高度重视,就您提出的“2018年司法部已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中艺术类非学科培训机构无需办理办学许可证,艺术类培训本就属于课外范畴,属于个人能力提升范畴,是否应该和学科类培训分开管理更好呢?上海已经实施相关政策,成都是否有相关计划呢?”相关问题,回复如下:
一、关于艺术类培训的性质
艺术课程是文化教育课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学校美育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构建科学的美育课程体系”,要求“学校美育课程建设要以艺术课程为主体”“学校美育课程主要包括音乐、美术、舞蹈、戏剧、戏曲、影视等。各级各类学校要按照课程设置方案和课程标准、教学指导纲要,逐步开齐开足上好美育课程”,“实施美育实践活动的课程化管理”。
二、关于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
您提及的司法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尚未出台,教育行政部门暂时无法以此为依据。同时草案还规定“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等其他文化教育活动的民办培训教育机构,应当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三款“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后,进行法人登记”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二款“(五)普通初级中学、初等职业学校、 小学、幼儿园及其它教育机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等规定,举办艺术类培训应取得办学许可。
据了解,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上海市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率先在全国推行全境自贸区证照改革试点。成都市暂未接到部、省试点通知。
感谢您对成都教育的关心与支持!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政策咨询,欢迎拨打电话028-61881669。



成都市教育局
2021年1月27日

 

作者评价:满意评价时间:2021-01-27 17:41

感谢回复!通过沟通我已对相关政策更加了解。同时依旧建议对相关市场进行加强规范管理,理解官方为保护消费者权益所做努力,但效果可能不尽人意。由于疫情原因,因相关规定机构开设成本增加加上加盟店乱像未整治,全国大机构加盟店卷款跑路太多了。由衷建议:1加强加盟店整治相关政策2增加大机构加盟商跑路惩罚,提升大机构责任意识。3进一步开放政策,非学科相关培训小机构免办学许可证同时限制规模加强其工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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