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16年9月购买成都市高新区一品CG(一品金天府)商铺一处,并按照购买合同如期完成对商铺的款项支付,并与2017年9月收房时缴纳给开发商契税、印花税,维修基金、产权手续费及代办费,共计50000左右,由开发商统一为业主办理房产证,但至今仍未给办理房产证,后经查证,房产商已私自挪用所交的契税等款项,导致无法为本人办理产权证,目前开发商面临多个债权人诉讼,并且一部分已经走完流程,导致很多业主商铺及住房被法院查封等待拍卖。根本没有偿还我契税的能力,目前走诉讼法律对开发商已实则无用,房产商也已不畏惧法律。从2019年到至今,有成都市信访办、高新区城市公园建设局、石羊派出所、街道办及高新区税务局、开发商组织的长达一年多关于契税等问题的协调会,仍停留在原点,没有任何实质性进展
来信人:
您好!谢谢您的来信。您所反映的问题,由高新区税务局进行核实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经核实,您所反映的开发企业挪用预收契税资金的问题,高新区税务局也向成都市税务局做了汇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开发企业挪用预收契税资金问题,实质是开发企业受业主委托(也有部分开发商强行要求业主委托)收取资金,代其申报缴纳契税。税务局没有授权或者委托开发企业代收资金,因此,对于开发企业和业主之间的民事委托行为,税务机关缺乏监管的政策依据。 关于开发企业预收契税资金的问题,2017年市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房地产领域风险防控工作的意见》(成办发〔2017〕48号),要求开发企业不得在房屋交付环节和首次登记前代收办理不动产权证的各种税费(第16条,责任单位为市房管局、市国土局)。2018年住建部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提出纳税人自愿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缴契税而预付的款项应纳入资金监管范围(第十三条)。 鉴于上述情况,区税务局将积极配合资金监管的主责单位,做好相关工作,并负责配合做好业主及开发企业申报缴纳契税工作。
以上情况于2021年1月20日9时10分与您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