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为守法公民,多次回到户籍地达州市公安局申请更改姓名,属地公安机关不理会民法典相关条款,歧视武汉返乡人员,不予受理,并推诿成人不得改名搪塞。按照民法典1012条款,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修改变更自己姓名。原本姓名东梅,在生活中经常受到旁人嘲笑,起外号,对生活和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本人自愿更改姓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无任何经济财务纠纷,无任何不良征信记录。完全符合民法典更改姓名要求。并愿意承担自愿更改姓名后相应责任。希望上级部门领导督促监督,不要让民法典成为摆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