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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 投诉】三台民政局请核查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1-01-18 23:13 已回复

谢云金,男,四川省三台县东塔镇高山白蝉村八组004号,农村户口,出生于1972年05月01日,今年49岁,自小因病智力致残,无力为生,无经济来源,无父母,无儿女女,终身未婚,无法定赡养义务人,自父母双亡后,房屋倒塌,无房屋,无奈流浪于乡村中,有时住山洞(储存红薯的洞),有时会有邻里老辈收留借住,靠低保,靠邻里与亲戚的救助,饱一顿,饿一顿,在这饔飧不济的日子里能努力活到现在实属不易,现在乡村邻里老辈大部分都去世了,也无力再借留了,在乡村里实在无法生活下去了!现在只有来借住东塔敬老院了!恳请三台民政局派人去乡下走访调查核实,这样的情况的人申请五保为什么不批。请国家政府帮助需要帮助的人,谢谢您们!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中共三台县北坝镇委员会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1-02-01 16:13

谢方君先生:

您好,留言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经调查核实,根据川民发《2017》155号文件精神,特困人员供养救助供养工作规程之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四条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和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 (四)残疾等级为二级的肢体残疾人、双目失明的盲人,通过政策扶持和就业培训仍无就业能力、生活不能自理的; (五)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能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一)年龄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二)残疾人未取得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的; (三)残疾等级未达到规定标准条件的; (四)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谢云金本人现年48周岁,且智力残疾未达到规定的一、二级残疾,因此未通过特困人员供养审批。镇社会事务办也向其亲属反馈信息,让其带谢云金本人重新进行残疾等级认定,但其家属并未带其进行认定并表示不能重新认定残疾等级。同时镇民政办在考虑到其情况特殊后,特向县民政局申请,将其低保金额提高至400元/月(按照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顶额享受),并协调敬老院让其入住。2021年1月21日上午已与当事人的家人进行了交流沟通。

感谢你对我们工作的关心与支持,祝您生活愉快!

中共三台县北坝镇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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