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中县卫生健康局前期不作为、慢作为,多次调解后,没有调解意见书,不分对错调解。无数次调解,喊我提诉求,说赔偿5万,卫生健康局何军说喊我列出清单,具体费用。2020.12.31资中县卫生健康局回复不是误诊。资中县卫生健康局忽悠患者,欺骗上级。内江卫计委也说协商或者起诉,内江卫计委也没有说不是误诊。请求上级领导对资中县卫生健康局乱作为的领导给予行政处分,并给我身心带来的伤害给个说法。不是误诊,调解什么?内江卫计委说可以重新鉴定,然而,也是忽悠我的。一个普通医生都知道是肺炎,不是肺结核。喊我起诉。卫生健康局领导三年多来,对患者一而再再而三忽悠,谁给他们这样的权力。处理了乱作为的官员,再起诉。谢谢你们。
您好!
2017年至今我局多次组织您及亲友与县疾控中心面对面调解,但您与县疾控中心意见一直未能达成一致,调解失败。2017年12月8日,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下,应您要求,您与县疾控中心共同选择了四川谨诚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该鉴定所受理了鉴定申请,鉴定事项为“资中县疾控中心在潘*的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误诊进行鉴定;如有误诊,因潘*服用治疗肺结核相关药物是否对潘*的身体造成伤害,对其因果关系进行鉴定”。鉴定费9000元全部由县疾控中心垫付。2018年1月29日,四川谨诚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许可证号:510906068),鉴定意见为“资中县疾控中心对潘*的病情诊断符合《中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工作指南》临床诊断病例的规定;由于资料欠缺,当事人欠配合,委托人未及时补充相关资料,本次鉴定无法评定医疗损害后果以及与诊疗行为之间的关系参与度。”,您对四川谨诚司法鉴定所的鉴定结果不满意,提出还要重新鉴定,我局建议您通过司法程序审定。
2018年2月6日,您单方面委托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事项为“1.资中县中医医院潘*2016年12月1日胸部40522号DR片和同月6日胸部98901号CT片有无肺结核?2.资中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潘*的肺结核诊断是否存在过错?3.潘*目前有无肺结核或陈旧性肺结核?”。2018年4月25日,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出具了《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法医学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资中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16年12月7日对潘*的肺结核诊断存在过错,其肺结核诊断过程与肺结核病的诊断标准不相符合”。县疾控中心对您单方面委托的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结果不认可,建议您通过司法程序审定,您不予采纳。
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医患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的,应当签署书面和解协议书。”、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需要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以明确责任的,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可以经医患双方同意,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委托鉴定。”、第三十六条“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应当载明并详细论述下列内容:(一)是否存在医疗损害以及损害程度;(二)是否存在医疗过错;(三)医疗过错与医疗损害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四)医疗过错在医疗损害中的责任程度。”、第四十三条“发生医疗纠纷,当事人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建议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局将根据法院判决结果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感谢您的留言,如您有新的意见或建议,可向资中县卫生健康局反映或咨询,联系电话:0832-5524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