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建湘渝的伤残民兵,1修建湘渝铁路的民兵是按军队的编制组建成的。性子是军队性子。
2拿的是军人津贴每月6元。连退场安置费都没有。
3死了的是评为烈士,家属也是拿着抚血金的,
4在没有成立退役军人事务厅时。都是民政厅优抚科管辖,怎么成立退役军人事务厅后就交由民政厅救助管辖,把性子都搞变了也就不给我们湘渝铁路伤残民兵涨资了。
5救助对象应该是普通伤残和困难的人群,不是因工拿着军人津贴修建湘渝铁路的伤残民兵。2020年我们提出民政厅和退役军人事务厅都没有回复,希望还是要尊重我们这些弱势伤残人。给予明确的回复。有出入的地方希谅解这些没有多少文化人。谢谢!
根据《批转省支援襄渝铁路领导小组、省民政局、省财政局、省劳动局<关于处理襄渝铁路西段民兵因工残、亡待遇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川革发〔1972〕50号)规定,“关于因工伤残的处理问题。因工负伤医疗终结时,应按劳动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伤残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情况进行鉴定(不按《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评定等级),然后组织退场。...”因此,根据政策规定,修建湘渝铁路的伤残民兵不属于优抚对象。
根据《批转省支援襄渝铁路领导小组、省民政局、省财政局、省劳动局<关于处理襄渝铁路西段民兵因工残、亡待遇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川革发〔1972〕50号)规定,“关于因工伤残的处理问题。因工负伤医疗终结时,应按劳动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伤残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情况进行鉴定(不按《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评定等级),然后组织退场。...”因此,根据政策规定,修建湘渝铁路的伤残民兵不属于优抚对象。
根据《批转省支援襄渝铁路领导小组、省民政局、省财政局、省劳动局<关于处理襄渝铁路西段民兵因工残、亡待遇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川革发〔1972〕50号)规定,“关于因工伤残的处理问题。因工负伤医疗终结时,应按劳动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伤残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情况进行鉴定(不按《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评定等级),然后组织退场。...”因此,根据政策规定,修建湘渝铁路的伤残民兵不属于优抚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