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上 诉 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东如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开权,总公司经理
住所:成都市青羊区石人正街88号附23号1层23号
联系电话:18882008884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自贡市自流井区飞龙峡镇丁香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陈勇,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联系电话:13378321695
上诉请求:1、请求政府支付拖欠工程款27万及利息
2、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3、上诉人为被上诉人施工修建的自贡市自流井区漆树乡丁香村的村道窄路加宽及安保工程,上诉人在2019年11月2日经各方共同验收合格后签署了《工程(竣)交工证书》并将该工程交付给了被上诉人,同时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方均确认工程的结算价为953428元。其中有5万元,政府要求从工程款里虚报5万工程量,由于政府迟迟拖欠不支付尾款,将他们告了纪委后退回5万脏款,随后被上诉人在2020年初将该工程资料提交给四川君和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进行审计,但在审计过程中被上诉人方又要求大幅降低各方已签字认可的工程方量、价款,要求在对工程方量、价款重新进行确认决算后,才再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导致工程资料交付四川君和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逾期几个月后都不能作出审计报告,从而达到了被上诉人方拖延支付上诉人剩余工程款的目的。但被上诉人却没有作出明确回复;工程的审计是由被上诉人单方面委托进行的,被上诉人应当对审计的提交时间以及审计的相关情况举示证据或作出明确说明,被上诉人不履行上述义务应当视为其举证不能,应当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自行承担该不利后果。现由于被上诉人故意刁难、提出无理要求的原因,致使本案工程拖延了几个月都逾期未出具审计报告,致使被上诉人一直拖欠支付上诉人本案剩余工程款,其过错完全在于被上诉人。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认定事实不清,导致其作出错误的一审判决而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故上诉人现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