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政府于2020年4月13日,印发的《关于印发积极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推动房地产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在执法程度上有失公允。
其中明确的,在本《通知》下发前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且约定交付时间在2020年1月24日及以后的商品房项目,交付时间可顺延,原则上最长不超过3个月,买卖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此通知发布后,部分于2020年1月24日之前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的众多刚需购房者(约定于2020年12月31日之前交房的楼盘),也相应的在本通知下发之后顺延三个月,也就造成一个局面的出现,刚需购房者在无房可住状态下继续额外承担三个月房贷,继而导致刚需购房者额外承担1-3个月的房租。这无疑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开发商的权益,而作为购房者的普通市民,在此通知下蒙受经济损失,此通知有失公允,市政府应在该通知的执行背景下完善政策支持,所有受延期交付影响的购房者,可向银行申请滞后还款1-3月,与开发商顺延日期保持一致。
甚至会有部分开发商凭借此通知,在交付商品房过程中,设置障碍。譬如:商品房建造完成,达到给付标准,设置额外的购买义务,实行强买强卖,购买服务者优先收房,未购买服务的最后收房。
就拿成都市天府新区奥园公园府邸项目6号楼来说,项目报规图当中,房屋存在镂空部分,以及户型为一室一厅。开发商在未征得所有购房者同意的情形下,统一按照改造后进行建设,并强制收取改造费用,且明显高于市场定价。购买合同约定2020年12月31日向购买者交付商品房,开发商现在无理由进行延期交付,且形成先交改造费再交付的事实存在,且形成强买强卖,改造部分存在违法搭建。
就此事件,执政者置普通大众的利益于何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