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成都市就业服务管理局文件,成就发〔2020〕36号,成都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失业补助金发放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九条明确规定:
符合条件的人员申领时,此前应享受未享受的失业补助金可一次性补发。
文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0号】的第三条:
三、阶段性实施失业补助金政策。2020年3月至12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可以申领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不超过当地失业保险金的80%。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失业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的,停发失业补助金。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限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失业补助金按月发放,从失业保险基金“其他支出”科目列支。
失业补助金按月发放为由,不承认39号文件通知规定,表示:
若我申领时已就业,则补发之前的失业补助金
若我申领时未就业,则按月发放,下月审核后若不满足条件,则停止发放补助金,且之前的补助金不予补发。
12月30日彭州市就业局再次来电解释,全成都市都执行40号文件,人社局文件大于成都市文件,那么是否意味这成都市文件大于国家性政策文件?
为什么39号文件明确了要补发,40号文件删除相关条目即可不作数?
40号文件是否明确申领时未就业则按月发放,下月审核后若不满足条件,则停止发放补助金,且之前的补助金不予补发。若我申领时已就业,则补发之前的失业补助金
这个政策到底应该依照那一份文件执行,如何执行或者说两份文件是否相悖?是否政府的文件以后也都要加一句:文件最终解释权仅归本地政府解释!?
附上各种我能找到的资料,希望能得到妥善解决:
http://rst.sc.gov.cn//rst/zcwj/2020/6/30/3cf3c92b31274f7389258022181a145a.shtml
http://rst.sc.gov.cn//rst/jdhy/2020/7/2/76666b4b726a4f8aa52f2c207fd991e8.shtml
https://www.shui5.cn/article/cd/13731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