覃书记你好:请问我们纳溪区安置房办房产证,户内人员有死亡的必须去公证处公证才能办房产证吗?
网民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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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1.8.6规定: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申请登记的,申请人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的,按《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办理登记。申请人不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人则应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
1.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身份证明;
2.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死亡证明;
3.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
4.放弃继承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在不动产登记机构人员的见证下,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
5.继承人已死亡的,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人可参照上述材料提供;
6.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材料;
7.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
8.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请您按照程序到纳溪区不动产登记站(纳溪区行政审批局原政务中心一楼)申请办理。
感谢您对我分局工作的支持和理解!祝您生活愉快!如有疑问,请致电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纳溪区分局,电话:0830—4219211,0830—4281218。
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纳溪区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