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川国土资函〔2012〕96号》,我省电网项目中的输电线走廊原则上不征地,由用地单位按我省土地征收标准与农民协商用地方式和补偿办法。按《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对架空电力线路通道内的原有房屋,应协商搬迁。按《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GB50545-2010)第13.0.4条,500KV及以上输电线不得跨越长期住人的建筑物。但我省在实际执行中尚存在以下问题,咨询如下:
1、电力网项目中输电线走廊范围适用以下哪个标准?
A、按《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条,500KV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是导线边线水平延伸20米,工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可略小于该规定,但不得小于最大风偏和最大风偏后距离建筑物的安全距离。《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明确了500KV下,该安全距离为8.5米。
B、按《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GB50545-2010)第13.0.4条第2项,500KV最小净空距离为计算最大风偏后8.5米。
我们认为B中的8.5米就是A中的工矿城镇人口密集区的最小安全距离,而非人口密集区输电线走廊范围应按A中的20米。
2、3-4户,各户间隔5以上米左右的农房,算不算前述的人口密集区?
3、输电线走廊不征地,按土地征收标准协商补偿,以下工作能否适当简化?
A、除农房建筑物及附属构筑物外,与农房功能和居住价值密切相关的果树、鱼塘等,可否以未实际损毁或占用为由而不予以赔偿?
B、可否以农房宅基地为村集体所有,无偿分给农户使用为由而不予以补偿,让农户自行协商流转新宅基地?
4、为有效推进项目建设,补偿款能否由拨付单位因地制宜制定拨付方案?
A、为防止补偿款拨付后拒不搬迁,能否实施拆迁时才予以支付?
以上,望给予权威的解答,谢谢!
网友:
您好,您的留言收悉。
一、关于电力线路保护区适用标准问题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对电力线路保护区适用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请严格按规定执行。如有疑问,您可以向电力管理部门咨询。
二、关于电力线路征地补偿问题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除此之外的征地补偿应按《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执行。电力线路的征地补偿可按国家和我省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感谢您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