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后户口迁移她地。三年后因感情问题导致离婚。因没有再婚。户口一直在她那里。20年过去了,我一直享受不到当地的土地,我国家的优惠政策。请问我该在哪里享受国家的土地政策?
刘宗国先生:
你好,留言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经调查核实,你因婚姻关系于2002年将户口从三台县景福镇迁移至永明镇万家坎村四组,后因与妻子感情不和于2005年左右离婚,户口变更至岳父万成慧名下,一直未分配有土地。
根据农业部等6部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精神,现要求分配土地的,应按照“保持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基本原则和“保持稳定、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分类处置”的工作原则妥善处置。有集体预留机动地、新开垦土地等可用于调整分配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农户提出申请的,可以采取民主协商、村民决议的方式决定是否对其给予调整分配。没有集体预留机动地、新开垦土地等可用于调整分配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暂不对其进行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待以后具备条件后再解决。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按照此规定,您可以在原承包地享受到国家的土地政策。
我单位工作人员已通过电话将相关情况告知与你,你表示满意。如有疑问,请致电0816-5672802咨询。
感谢来信。
中共三台县永明镇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