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各级领导卢正金的工伤希望尽快核实解决!
原告:卢正金住四川泸县牛滩镇坳田村四社39号,身份证号:510521196703028293。 电话13982408475。
被告单位:四川泸县红旗煤矿有限公司老板官学良电话13608283337。
1997年至2013年5月卢正金在四川泸县红旗煤矿井下采煤5月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5966.33元,11月诊断叁期尘肺12月认定为工伤,2014年2月评定伤残叁级4月鉴定职业病叁级。5月叁级伤残津贴泸县工伤保险按月给1699元、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泸县红旗煤矿给16000元。卢正金不符开始要求享受国家规定和地方施行的待遇至2016年11月30日泸县牛滩镇规定12月起按月给2600元、2017年2月补助金给伍万元。
卢正金伤残叁级享受的待遇应当按照5966.33元×23个月的补助金;按月给伤残津贴5966.33元×80%、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5966.33元×16个月;赔偿金是泸州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12倍等计算补足。
上述事实的有关证据,现都存放在我家。望有关部门迅速派员解决卢正金的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