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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投诉】中建天府公馆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siyue  2020-12-17 14:48 已回复

您好:

我们是中建天府公馆的业主。此前已与开发商多次沟通,均让业主自己出方案,然后供开发商鉴赏,再来一个向上汇报反映,最后再通知业主不行,反复如是,拒绝整改,现已通知12月25日-12月29日集中交房,迫不得已再次求助。

1、未展示实体样板间

从前期宣传至今,未向业主展示实体样板间,仅开放展示样板间,且对于未交付部分的标记不明显,仅用白色小纸条贴在不显眼处,不直接可观;

2、关于前期宣传的问题

1)对于所有业主的咨询投诉均为前期宣传不作数,那么对于购买前不向购房者展示实体样板间,也不将房屋实际情况向购房者说明的,住宅尚处于施工中不允许购房者参观的,且在宣传完全不作数的情况下,购房者该如何选房?现就此问题向各相关部门咨询,以供大家参考,吸取教训!

2)入户单元门、入户大厅、电梯。

宣传片中展示了单元入户门、入户大厅,与实际呈现效果完全不同,宣传片中入户门、入户大厅均宽敞,实际交付的单元入户门狭窄,9栋和1039层超高层入户大厅逼仄,进深不足两米,仅为过道式大厅,纯属设计缺陷,不说消防疏散,早晚高峰期都需要排队通过,不知此种设计图纸是如何通过的;

签合同之前,均以24户进行宣传,未向任何人提及两部电梯分置于十几米的连廊两端,实际使用效果仅为12户,且电梯大小仅符合国家最低标准(一部电梯为1.6m*1.5m,一部电梯为1.1m×2.1m),而9栋和10栋乃39层的超高层,一部小电梯如何满足用户出行需求。在提前支付20万元定金后签订合同,此时开发商仍未向购房者讲解合同格式条款内容,其每层楼的户型图仅作为补充合同附件一左下方一个小图标记,电梯位于连廊两端,不直接可观,且现场催促购房者加快签字速度;

宣传片中出现重新定义城南改善标准至臻归家礼遇让业主的好心情从等待电梯开始等等限定词汇,虽然没有标准,但是否应该有个常识?①均按照国家标准的最低最差要求配置的也能叫重新定义城南改善标准???通过十几米连廊达到的电梯配置最低标准,每个住宅单元拥有一部客梯和一部偷换字眼的将“可容纳担架的电梯”变为“仅容纳担架的电梯”,增加了业主的公摊却没有让业主享受到增加公摊带来的便利,反而是不利出行,让七八十户的用户只能使用1部最低标准的电梯!!!②一个小区每个单元入户门都不一样的,这种情况应该不常见吧,依照常识,购房者是否有理由认为所有单元均一致?然而中建天府公馆最终呈现的是每个单元各领风骚,见所未见,既有仅1.5米宽的单元入户门,也有进深不足2米的“入户大厅”;

在此希望相关部门可以结合实际情况督促中建天府公馆进行整改,而非匆忙向业主交付,谢谢!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成都高新区管委会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0-12-23 15:33

来信人: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由高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核实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经公园城市建设局核实,关于您反映中建天府公馆购房纠纷相关问题,2020年12月22日上午,高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会同市场监管局、中和街道办事处、中和街道及派出所等部门为购房人代表和开发公司搭建沟通对话平台。关于交房时间、整改期间物业费、质价不符的问题,开发公司表示会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具体情况建议您询问购房人代表,公园城市建设局后续将持续更进该事项。公园城市建设局工作人员于2020年12月22日16时03分至16时31分与该项目业主代表赵女士、邓女士、林女士、谭女士、李女士联系,其表示知晓,并愿意将相关情况转告给业主。
经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之规定,当事人制作的沙盘、宣传资料等属于法律性质的要约邀请。有鉴于此,您反映的上述问题,属于开发商未兑现《购房买卖合同》的问题,如果协商解决无果,请通过诉讼解决。目前,尚无证据证明当事人涉嫌虚假宣传、消费欺诈,我局决定不予立案调查。我局继续关注中建天府公馆楼盘建设,如果发现当事人有违法行为,将依法查处。以上回复已于2020年11月3日上午张贴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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