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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求助】给邻水县黄书记的一封信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0-12-04 18:23 待回复

尊敬的黄书记您好:我叫王晓琴,女,汉族,生于1970年8月1日,身份证地址四川省邻水县鼎屏镇育才巷7号B幢1单元602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13031197008010027,联系电话:15282698168。我向您反映事实如下:我与众联牧业有限公司、龚琼珍、黄学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20日诉至邻水县人民法院。该院审理后于2017年9月6日以(2017)川1623民初829号民事判决:被告龚琼珍、黄学武、众联公司于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王晓琴借款40万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众联公司不服判决,向广安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述。广安中级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众联公司经未到庭。该院于2018年8月9日以(2018)川16号经332号民事裁定,本案按上诉人众联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为使案件依法处理后得以顺利执行。依法于2017年5月16日向邻水县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并向邻水县法院提供了相应财产担保和缴纳财产保全费4020元。邻水县法院于2017年5月19日(2017)川1623民初82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众联牧业有限公司因其养猪场被拆迁而应得的补偿款7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投诉人后来因诉讼时间过长,依法又向邻水县人民法院申请继续财产保全。邻水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8日裁定:继续冻结众联牧业有限公司因其养猪场被拆迁而应得的补偿款70万元,继续冻结期限一年。即保全期限自2017年5月19日至2019年4月7日。我于2018年11月1日向邻水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邻水县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发现石滓镇人民政府于2018年3月27日批准,将邻水县人民法院依法保全期限内的众联公司在该政府财政所的户头上的冻结款额70万元中的593934元划转入众联公司黄仁芬(系众联公司股东之一)的个人账户。经法院查明, 邻水县石滓镇府于邻水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喻局长填制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日期为2015年为由(法院裁定书日期为2017年5月19日)将冻结款项中一部份划给黄仁芬,实际在邻水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将协助执行书和裁定书一并送达到邻水县石滓政府,我希望邻水人民的事在邻水解决,也希望在黄书记的关心下能得到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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