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经过:
2020年8月24日,父母在长宁县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时,离婚协议上已明确对不动产部分做出明确的分割。其中,两间商铺划归母亲所有,一套住房为父母双方共同所有。
2020年10月28日,我母亲到长宁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两间商铺门市的产权证和土地证添加门牌号。
(产权证件情况:1.证件上只有街道名称,无门牌号码。2.证件上的户主栏只有我母亲的名字。)
工作人员回复:由于这两件商铺属于父母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07年物权法出台之前),按照登记条例必须双方当事人一同到场办理。
事后拨打宜宾市和省12345热线求助反馈情况,两周后与长宁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电话沟通。
办理业务的工作人员回复:离婚协议涉及财产分割的法律效力非常低,仅是证明离婚事实。必须按照“登记条例”办理业务。
事件争议点:
离婚协议已明确对于相关财产的分割,即当事人双方是知晓和认可这部分不动产的分割处理,不存在对这部分财产的隐瞒和争议。
当前两间商铺的不动产证件上户主只有我母亲一人名字,并未涉及户主的变更。无需另一方再参与其中。
不动产登记中心的反馈:离婚协议上财产分割无效,还需双方当事人一同到场重新办理财产的分割。
政务服务体验:
这有种让人觉得民政局办理的离婚协议涉及财产分割部分不具备法律效力,不动产登记中心不认可。
即在前一个部门办理完成的手续,到下一个部门办理业务时不再有效。
就如同拿着自己的身份证都无法证明自己是自己。
改善建议:
各部门在相关业务的办理流程上提升协同能力,避免出现各自为政的情况,提高为民众服务的体验和效率。
求助期望:
请帮忙尽快协调相关部门沟通解决民众实际问题,避免因离婚已闹僵的两位老人为这事儿见面再次争吵,产生更多不必要的矛盾。
文先生:
您好!针对你所反映的问题,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经核实,文先生父母属于协议离婚,现需要办理离婚析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于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由平等的处理权”等相关规定,文先生所指的门市是其父母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因此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依据《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中关于转移登记申请主体的规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属于“继承或受遗赠或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情形,可以由单方申请。”
三、综合上述情况和规定,文先生父母属于协议离婚,不属于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情形,故不能单方面申请办理上述门市的产权登记。
建议由您父母共同协商,共同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上述门市的产权登记,以便早日办理好不动产权证书。敬请来电咨询,电话:0831-4592195.
感谢您的来信,祝您生活愉快!
长宁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0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