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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农村道路交通事故政府是否有责
风吹散了烟
2020-11-27 11:2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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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27日,通江县涪阳镇斜滩河村村民夏立荣、李碧克、李碧俊租赁涪阳镇街道屈理军的长安面包车上街赶场,由于屈理军采用下坡空挡滑行点火未成功,车辆失去控制跌落沟渠,造成夏立荣、李碧克死亡,李碧俊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

事故现场是一段长下坡,坡道结束又是一个急弯,急弯处没有任何警示标牌和防护栏。公路没有防护栏是造成重大伤亡的客观事实,如果公路具备防护措施,会减轻人员伤亡。

《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第六条规定:加大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力度
  (十六)强化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基础。深入开展“平安畅通县市”和“平安农机”创建活动,改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环境。严格落实县级人民政府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主体责任,制定改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状况的计划,落实资金,加大建设和养护力度。新建、改建农村公路要根据需要同步建设安全设施,已建成的农村公路要按照“安全、有效、经济、实用”的原则,逐步完善安全设施。
  (十七)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组织体系建设,落实乡镇政府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调整优化交警警力布局,加强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控。
    四川省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通知》中明确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具体负责辖区乡道、村道公路养护、安全监管、绿化管理和道路建控区管理。按照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制,落实养护人员,统筹养护资金,做好乡道、村道公路路产路权维护,负责辖区管理养护人员的考核。

第四条、统一养护标准具体做到:

6.急弯、陡坡、临水、临崖等路段警示标志标牌和安全防护设施设置规范醒目;

通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江县2017年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通知(2017年5月16日)

乡镇人民政府:承担辖区管理主体责任。制定辖区内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加强对交管办和公安派出所交管工作的领导,落实交管办机构、场地、人员、经费、装备等,掌握本辖区交通安全状况,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治理,逐步完善农村交通安全设施;开展宣传教育、提醒和劝导,配备安全劝导员;

综上所述,从国务院到通江县,各级政府都出台了农村道路管理办法。明确乡镇一级政府是农村道路管理的直接机构。农村道路出现重大交通安全事故,涪阳镇人民政府具有不可推卸的管理和监管责任。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通江县涪阳镇人民政府
回复时间:2020-12-11 10:4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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