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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 投诉】崇州市李家岩水库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相关问题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0-11-23 16:50 待解释

尊敬的领导

我们是四川省崇州市李家岩水库项目的被拆迁人,就拆迁相关法律、政策问题投诉如下:

1、《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明确:“各地应建立征地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目前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已超过规定年限的省份,应按此要求尽快调整修订。未及时调整的,不予通过用地审查。”

崇州市在本次李家岩水库项目征收中采用的安置补偿标准(崇府发[2014]6号文),其中关于地上附着物补偿的标准是来自于是2011年成都市向省人民政府报批的(成府[2011]107号)文,并于2012年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川府函[2012]99号)的文件内容,且省政府作出本批复时还在文中重点强调“在征地补偿安置中要本着必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及时调整不适应的补偿标准,按程序报批。首先崇州市在制定本区域的征收补偿标准时已在川府函[2012]99号颁布实施两年后未加修正地引用本身有违“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及时调整不适应的补偿标准”的精神,其次崇府发[2014]6号文第三十六条中明确规定“本办法实施至201443日,有效期5年”也就是至201943日前已失效,而本项目的用地批复是在20197月份才作出的,故崇府发[2014]6号文依法是不能作为本次李家岩项目征收适用标准的。

上述事实,征收补偿标准肯定是应该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及时调整的,但崇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以省市两级均没有新标准为由作出继续沿用老标准的做法肯定是违背国土资源部的通知精神的,其补偿标准是远远落后于经济发展水平的,不管标准滞后的责任主体是四川省、成都市两级政府没有制定新的标准还是崇州市没有及时制定新的文件,其责任都不应在被征收人。

上述各级政府的做法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范的要求,能否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我们应该怎么样进行配合?

2、关于质疑认为本次李家岩水库项目征收标准过低的意见,崇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的答复是:“因省市两级没有新的文件标准,所以崇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就继续沿用了老的标准并报崇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实施”

“法不授权皆禁止”的原则,行政机关继续沿用过时文件的前提是必须具有法律赋予的制定签发的权力,沿用过时文件的决定应等同于制定新的文件标准,是否应经过严格报批、会议审议程序后作出,也就是说崇州市规划与自然资源局提出继续沿用的意见和崇州市政府批复同意这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范,有没有形成相关书面的批复意见及能否申请信息公开、通过什么途径可以申请到信息公开。

3、关于征收范围,征地相关文件中只说明了征收各类性质用地的面积大小及征收所涉及到的集体经济组织名称,并未说明具体涉及的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是全部征收还是部分征收,基层政府向所有被征收人解释的是按“红线”征收,红线以下属于库区征收范围,红线以上属于未征收范围仍然属于各农户的承包林(地),同时宅基地不能参与农民社保指标匹配的范畴。而崇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的说法是我户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是全部征收的,且所有集体土地均应参与社保指标匹配。地方政府和规划与自然资源局的答复前后不一?大部分被征收人是根据基层政府的解释完成拆迁的,那现在是应该对未征收范围的土地重新进行确权颁证还是重新追加对红线以上土地的补偿?对宅基地参与社保指标匹配后少计的参保人员是否会追加补充指标?以上问题关系到失地农民的社保指标问题及可能的贪腐问题,请予明确作出回复为谢!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四川省自然资源厅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0-12-21 16:05

网友:
您好,留言收悉后,我厅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转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核实处理。据悉,崇州市局工作人员已于2020年12月15日与您电话沟通解释,如您需进一步咨询,可拨打电话:028-82217409。
感谢您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作者评价:不满意评价时间:2020-12-23 09:16

崇州市局工作人员12月15日与我电话勾通的内容仅仅是告知我将会以书面形式回复我们,然后在12月19日将书面回复邮寄送达我们,并非上述贵厅回复的是采用电话勾通解释,更不是崇州市局书面回复意见中所述的与我进行了电话联系且我表示满意,从未征求过我们是否满意的情况下为什么写上了与我电话勾通后我表示满意?下面附上了崇州市局的书面回复,我们希望的是公开透明的回复,让政府的行政行为经得起社会的监督。至于崇州市局的回复内容,根本没有什么实质性的、依法依规的处理意见,对此我们将另行进行公开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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