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远县渔政局粗暴欺凌养鱼专业户长达11年的严重违法行为,给受害人造成重大经济财产损失。
我因威远县渔政局强行,野蛮终止葫芦口水库承包合同遭受重大损失,长达11年不予赔偿的霸凌粗暴不作为的行政行为,有可能引发重大不安定因素。
2001年10月30日至2011年11月30日杨XX与威远县渔政局签订了葫芦口水库养鱼承包合同。
我于2006年10月23号与杨XX签订了转包合同,时间期限为5年。渔政局对该转包合同是知情的。并向威远县渔政局支付了三年承包费用。
威远县渔政局于2009年7月30日突然强行野蛮断电,封路等手段,并中止承包合同。威远县渔政局严重违法,采取了极其恶劣的手段,不准捕鱼和收缴捕鱼工具,驱赶捕鱼人员。为此11年多以来,我先后数百次到省市县政府乃至北京上访,并遭到威远县公安局无理拘留,2019年7月政府与我召开了评估损失座谈会,共同委托三方评估机构对我的损失进行评估。2019年10月12日评估结果,我的损失净收益429.552万元,毛收益509.76万元,威远县政府以种种理由推脱。
本人诉求威远县渔政局赔偿经济损失509.96万元和资金占用利息863.53万元,合计1373.49万元。由于威远县政府渔政局严重不作为,致使我的家庭举步维艰,债台高筑,希望政府公正客观及时处理此事。
2020年11月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