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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 投诉】关于佳乐蓝博湾定金、滞纳金侵权行为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chenshengfu  2020-11-15 19:25 已回复

尊敬的领导:

       您好!

       本人于10月5日在蓝博湾购房中心缴纳了2万元购房定金(房号:43栋2304号)。10月8日,到佳乐蓝博湾交付首付并签订合同时,置业顾问发现本人个人征信报告有异常,可能影响后续房贷。本人当即答复佳乐蓝博湾,处理后再前往支付首付款并签订合同。11月12日,本人在征信处理完毕后第一时间告知置业顾问,同时告知置业顾问次日将前往售楼部签订合同并支付首付款。11月13日,本人对购房合同条款存在异议,一、房贷方式为公积金,合同体现为组合贷(商贷+租房公积金),二、原置业顾问告知2021年6月30日前交房,合同约定为9月30日交房。向置业顾问反应,置业顾问要求先把首付款支付了,待合同修改完毕后再行签约,本人再三表明,合同签订后,本人再交首付款。置业顾问随后强硬告知,公司合同变更周期为3-4天,这期间本人得按总房款*0.05%元/天支付佳乐蓝博湾滞纳金。对此,本人投诉如下:

       一、未尽告知义务,出现问题由本人承担责任并收取本人滞纳金。

       1、缴纳2万元购房定金前,未提醒本人提前了解个人征信情况,避免后续购房贷款手续办理出现问题(缴纳完保证金后,10月6日告知需打印银行征信)。

       2、缴纳2万元定金后,未告知双方权利义务。只通知10月12日前签订合同(此时间节点在缴纳完定金后才告知),但未告知7日内不完成合同签订和支付首付款,将按天产生违约金(置业顾问在2010年10月18日告知,可提供微信记录)。

       二、对主合同部分条款不认同,需修改部分条款时,本人不认可签约延期计收本人滞纳金。

       2.1、置业顾问3不清楚本人变更贷款方式(本人购房期间,佳乐蓝博湾换了三任置业顾问,按先后顺序分别表示置业顾问1、2,、3),并表示置业顾问1、2已离职。本人变更贷款方式于10月9日通过微信告知置业顾问2(可提供微信记录),且本人在缴纳定金后,要求提前知悉合同条款,佳乐蓝博湾亦未传予本人阅览(若提前看到合同条款异议,可对异议条款作标注、更改),所以本人不认可佳乐蓝博湾修改合同时间还计收本人滞纳金,这是佳乐蓝博湾内部管理以及置业顾问之间交接问题。不应该由本人承担责任。

       三、霸王约定,客户承担风险

3.1、11月13日,置业顾问3告知需在12月31日前完成住房公积金贷款面签手续,否则双职工住房公积金将由本年度的50万降低到40万。本人当即提出,让置业顾问3明确告知办理面签手续时效或者需要本人在哪个时间节点前提供完整贷款资料,才能在12月31日前完成面签手续,置业顾问3告知不清楚、无法确定。若本人在12月31日前未完成贷款面签手续,面临的是若没有这10万元,本人将违约并直接损失首付款(约38万)。风险都由本人承担,如何体现买卖双方合同的公平、公正及平等(置业顾问1提供可选车位时,将高价车位放在了可选范围内(车位573后改为559),在本人选中并确定后才告知,本人亦选择了理解和谅解(微信记录为证),作为销售方的蓝博湾为啥就不能体谅本人的难处?)。  

作为一个准备购房定居泸州及户口迁往泸州的外乡人,与蓝博湾置业顾问3协商不成,申诉无门,现特请领导解决我们老百姓困扰,本人诉求如下:

       一、本人和蓝博湾延续购房合同,但是:

       1、本人处理征信期间,滞纳金按蓝博湾置销售经理告知的40多元/天的标准支付,且时间段为2020年10月20日---2020年11月12日。

       1.1、10月20日,蓝博湾销售经理通过电话告知本人,滞纳金按40多元/天计收(有通话录音为证,且本人强调,让其一再确认,均告知按40多元/天计收,置业顾问3在11月13日也表示知道此事),因本人缴纳了2万购房定金,如不同意该滞纳金,将违约不退还2万元购房定金,本人不得已同意按此标准缴纳滞纳金。

       1.2、本人处理征信进度及时间节点时均同步告知置业顾问2,并表示,若在时间节点内未处理完毕,本人将考虑变更购房户名,以延续购房合同(有置业顾问2的微信记录证明),但未取得蓝博湾理解,仍强硬表示要收取本人滞纳金。

       1.3、11月13日,本人咨询置业顾问3滞纳金具体金额时,告知首付款支付后在财务处才能查询到,本人表示:前期2万元定金缴纳之后,本人领略到了关于延期签订合同必须支付滞纳金的强硬答复,所以必须核实是否按40多元/天计收前期滞纳金。在本人多次要求下,置业顾问3咨询后告知4000多,本人提出质疑:一是未按本人同意的标准收取(按24天计,总费用应不超过1200元),二是4000多具体金额是多少?怎么核算的?后均未得到答复。

       2、书面告知本人贷款面签时效即12月31日前办理完面签,本人提供资料配合的时间节点。

       3、合同其余条款本人可选择认同,相信蓝博湾公司品牌、品质及诚信,对置业顾问业务水平、服务态度表示质疑与不满(合同重在双方协商,置业顾问不应该有此语气:我们是大公司,规定就这样,要不你直接找我们董事长)。

       或二、本人与蓝博湾终止购房合同,同时蓝博湾退还本人2万元购房定金。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泸州市江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0-12-15 15:10

网民朋友:
您好!您反映“佳乐蓝博湾定金、滞纳金侵权”的留言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反馈如下:
2020年12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电话联系您了解相关情况,您回复已与佳乐蓝博湾购房中心达成和解,不再需要我局调解此民事纠纷。
感谢您的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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