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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 建言】关于业主委员会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0-11-13 07:55 待回复

① 现行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小区最高权力归业主大会。
小区业主在不同单位上班,来自不同地域,召开一次业主大会谈何容易。这种机制效率低下,看上去民主,实则几个人说了算。
建议:改为业主代表大会是小区的最高权力。可极大地提高小区决策效卒,实现其正的民主集中制。
② 对业主委员会咸员候选八要求“必须是不动产证上登记的人”过于苛刻,建议扩展为:法定业主可以委托其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直糸亲属全权代理行使业主权利。
③ 要求无违建的业主才有业委会成员的被选举权,要求过高或违建的定性过细化。
如安全窗有更化……。
建议修改为:违建定义应该加入管大不管小的原则(规定建筑结构设计允许条件下的面积上限,如5个平方米以下)。符合当地民风民俗的原则(如泸州市民为小孩安全,普遍安装安全网窗)。
小区业委成员要求有一定组织管理能力,有一定工作时间,最关键要甘愿义务为业主服务,单是符合这3条就很不好找人了,再加上以上法定要求,就更难了,有的小区或完全无条件成立业主委员会。
我认为业主委员会,是基层冶不可或缺的民间组织。
而对于民间组织的建立和管理,应该实事实求是,特殊情况特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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