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四川泸县人,上海求学后就在当地安家就业,配偶为上海人,结婚10年后可以申请转上海户口,上海派出所需要我出具未曾在户籍地缴纳过社保的证明,但是泸县社保局经办员必须要我提供协查函,上海派出所无法出具。本人的确未曾在四川缴纳过社保,四川e社保都可以查询到,开个证明,属于个人业务咨询,为何一定要定义为公对公业务?难道个人就不能去社保查询信息吗?太不合理了,也太墨守成规了,多方咨询未果只能呼吁帮助,恳请解决,谢谢!
网民朋友:
您好!您反映“在我县开具未缴纳社保的证明受阻问题”的留言已收悉,现将相关情况反馈如下:
您于2020年11月12日下午3:35分拨打我局窗口电话咨询出具未参保证明事宜。我市正在创建“0证明”城市,已取消无法律规定的证明事项,若是确实需要,可由要求提供证明的单位出具公函,我局按需求提供。我局已于2020年11月13日与您电话沟通,并于当日协调解决了您的诉求问题。
感谢您的留言,祝您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