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上周五晚上(2020年10月30日)听朋友说,现在可以一次性补缴1996年1月至2011年6月期间中断的养老保险,今天周一(2020年11月2日),当本人到社保窗口办理补缴事项时,被告知川人社办【2015】158号规定了该补缴政策于2020年10月31日已经停止,于是,上网查询了该文件,文件于2015年11月6日发布,有效期五年,根据文件发布时间,今天(2020年11月2日)应该是可以办理一次性补缴的,而后,工作人员又补充说川人社办【2016】62号文规定了,文件办理的有效期为2020年10月31日。试问领导:1.政策出台了5年,很多老百姓都不知道,这些惠民政策的出台,都不广而告之吗?2.为什么两个文件的有效期会有冲突?你们在制定文件时也太不严谨了,坐在办公室随便想出来的吗?
因为你们的政策宣传不到位,导致我们现在无法一次性补缴中断的社保,请领导将这个政策继续实行,让惠民政策落到实处,做到真正的普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