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领导我们在2020.8月27日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因为此房2020.11月才满两年,且卖家还有贷款尚未结清,公积金组合贷审批时间也要一个半月,我们约定在2020.1月30日之前过户,这样流程走下来房子差不多也满两年了,可以省一笔增值税,可是9月14日新政出来了,增值税是勾给买方的,也就是我们自己,因为增值税大概要交十几万,卖掉了自己唯一住房,东拼西凑的想给家人换一套大一点的房子,结果突如其来的噩耗给了大家当头一棒,如果真有这笔增值税,无疑给我们家庭雪上加霜,实在没钱缴纳这笔税费,如果不买,我们就违约了,当初给卖房缴纳的十万元定金也无法要回,请领导考虑考虑我们这种刚需,我们不炒房,只是想给家人一个舒适的生活环境,希望领导能理解一下。
市民:
您好,关于您反映的问题,我局高度重视,现将情况回复如下:
我市《关于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成办发〔2020〕83号)印发之日开始执行,在之前已发生实际交易行为,但未及时完成合同网签,符合以下情形的,视为已在《通知》印发之日前完成合同网签,其增值税缴纳仍按之前政策执行:
1.通知印发之日前已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已为购房支付相关费用,具备合同网签条件,但因客观原因尚未完成合同网签的,能提供支付购房定金、部分或全部房款(不含现金支付)的银行转账有效凭证(POS机购房签购单、购房转账单等);
2.对于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出具的法律文书确认个人住房转让的,法律文书的生效日期在《通知》印发之日前的。
关于以上条款中“客观原因”的认定以及您的税费缴纳金额,因为每个人的具体情况不一样,需要您带上相应的资料,在办理中进行说明和佐证,最终由办理交易的税务部门窗口进行审定。
成都市住建局 2020.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