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您好,成都在9月14日出台了房产新政,我们在9月5号高新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未网签,房屋在10月10号取得产权满两年,满足客观原因未网签的认定条件,咨询市税务局:通过市住建局认定后,现在房屋交易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请市税务局相关领导在百忙之中正面回答,在此感谢各位领导同志!
市民:
你好,关于您反映的问题,我局高度重视,现将情况回复如下:
我市《关于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成办发〔2020〕83号)印发之日开始执行,在之前已发生实际交易行为,但未及时完成合同网签,符合以下情形的,视为已在《通知》印发之日前完成合同网签,其增值税缴纳仍按之前政策执行:
1.通知印发之日前已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已为购房支付相关费用,具备合同网签条件,但因客观原因尚未完成合同网签的,能提供支付购房定金、部分或全部房款(不含现金支付)的银行转账有效凭证(POS机购房签购单、购房转账单等);
2.对于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出具的法律文书确认个人住房转让的,法律文书的生效日期在《通知》印发之日前的。
关于以上条款中“客观原因”的认定以及您的税费缴纳金额,因为每个人的具体情况不一样,需要您带上相应的资料,在办理中进行说明和佐证,最终由办理交易的税务部门窗口进行审定。
成都市住建局 2020.10.29